人力資源服務公司開具發票的合規性?
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做為委托代征稅款機構,這種是否合法?如果支付給個人勞務費,通過這種性質的公司代付并開具發票,開票內容為“人力資源外包”,該公司再按個體工商戶代征稅款,付款給個人,這種形式目前是否合規呢?
答:妥托代征稅款機構的合法性,需要根據稅種、稅法規定、是否被授權、公司法、工商規定予以確定,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可以作為個人所得稅的代征機構。公司支付給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推送的個人勞務費,可以“人力資源外包”發票進行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該人力資源服務公司與用人單位須簽訂真實、合法的勞務派遣合同,在合同中注明由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代扣代繳稅款及社保。
2、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支付給員工的報酬需按綜合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如果是個體工商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的名義對外提供的服務則可以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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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人力資源服務公司與用人單位須簽訂真實、合法的勞務派遣合同,在合同中注明由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代扣代繳稅款及社保。
2、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支付給員工的報酬需按綜合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如果是個體工商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的名義對外提供的服務則可以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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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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