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宿舍給員工,哪種方式處理更妥當?
公司租賃宿舍給員工,以補貼簽批表形式給員工還是去代開租賃發票入賬兩種方式,哪種更為妥當、更為規范,減少稅務風險?
答:建議用第二種模式,具體分析如下:
1、以補貼形式發放給員工,該項支出屬于工資薪金,在不超過貴公司工資總額的前提下允許全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該模式還會涉及到個人所得稅繳納的問題,增加個人稅負;
2、去代開租賃發票入賬,保證了入賬可取得合規票據,其次該項支出屬于福利費支出,需在限額內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規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第三條第二款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