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納稅評級及出口退稅評級?
請問老師納稅評級的標準是什么?出口退稅評級的標準是什么?
答: 一、對于出口退稅的評級標準,您可以參考以下文件
1、稅務總局 2015 年制發了《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 2 號發布,以下簡稱《原辦法》),根據出口企業的納稅信用等級、稅收遵從等情況,將出口退(免)稅企業分為四類,有針對性地實施差別化管理和服務措施。對納稅信用好、稅收遵從度高的一類、二類企業,簡化申報手續,縮短退稅辦理時限,提供退稅綠色通道;對納稅信用差的四類企業,強化管理,從嚴審核,嚴防風險。
2、稅務總局對《原辦法》進行了完善,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號)(以下簡稱《新辦法》)。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修訂和完善:
一是區分不同外貿業態設定一類企業標準。區分生產企業、外貿企業、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分別設定一類企業的評定標準,進一步提高了分類標準的針對性。
二是適當提高一類企業占比。為進一步發揮一類企業的示范帶動作用,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新辦法》適度降低了一類企業的準入門檻,適當提高其所占比重。
三是支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針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輕資產的特點,《新辦法》將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評定為一類企業的凈資產比例標準,由原辦法中的大于 100%降低至大于 30%,體現了對外貿新業態的支持。
四是強化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為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新辦法》在分類管理上進一步強化了對誠信企業的聯合激勵和對失信企業的懲戒措施。比如,在一類企業的評定標準 中,除考量企業納稅信用等級外,企業在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分類管理情況也作為評定標準之一,營造讓守法者一路暢通的良好氛圍。同時,明確被列入部門聯合懲戒名單的企業,直接評定為四類出口企業,讓失信者處處受限。
五是進一步加快退稅整體進度。《新辦法》將二類、三類企業申報退稅的審核辦理時限,由《原辦法》的 20 個工作日分別縮短至 10 個工作日、15 個工作日。鑒于一類企業的戶數預計將大幅增加,稅務機關做好配套服務的工作量也隨之加大,為確保稅務機關的服務質量不打折、管理手段跟得上,《新辦法》將一類企業的審核辦理時限,由《原辦法》的 2 個工作日延長為 5 個工作日。總體來說,《新辦法》將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的整體進度。
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的決定,通過優化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全面推行無紙化退稅申報、大力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和積極做好出口退(免)稅服務等項工作,促進外貿穩定增長,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48 號)(簡稱《公告》)。
一是適當降低了一類生產企業評定標準中企業年末凈資產的比例。《公告》將一類生產企業要符合的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大于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的出口退稅額(不含免抵稅額)的 60%”,使得一類生產企業和一類外貿企業關于年末凈資產比例要求的評定標準一致,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同時,提高一類企業戶數。
二是取消三類出口企業評定標準中“上一年度累計 6 個月以上未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評定條件。此前,由于該條件限制,部分出口業務量小的中小出口企業不能被評為一、二類企業;取消此項條件后,原三類企業中其他條件符合一、二類企業評定標準的中小企業,可按規定調高分類管理類別,進而加快退稅進度。
二、對于納稅信用登記的評價標準,您可以參考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號)、《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48 號)。
納稅信用信息分三部分內容:一是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二是稅務內部信息,三是外部信息。
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包括納稅人的基本信息、評價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記錄,以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基本信息有納稅人稅務登記信息、經營信息置的人員信息。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主要指從質檢、環保、行、海關等部門取得納稅人的最優記錄和最差信用記錄。目前這部分信息只記錄不參稅務內部信息包括經常性指標信息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經常性指標信息包括涉息、稅(費)款繳納信息(申報姐潛臺詞:這不都是姐每天跟大家嘮叨的事情么)、控器具信息、登記與賬簿信息,非經常性指標信息包括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和稅務稽查信息。這些信息細化為 95 個評價指標。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參考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外部參考信息包括評價年度相關部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外部評價信息是指從相關部門取得的影響納稅人納稅的指標信息。目前,有納稅人銀行賬戶設置數大于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數、海關進關數小于增值稅進項申請抵扣數等 4 個指標參與評價,后續稅務總局將根據社會信用發展情況逐步增加外部信息評價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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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對于出口退稅的評級標準,您可以參考以下文件
1、稅務總局 2015 年制發了《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 2 號發布,以下簡稱《原辦法》),根據出口企業的納稅信用等級、稅收遵從等情況,將出口退(免)稅企業分為四類,有針對性地實施差別化管理和服務措施。對納稅信用好、稅收遵從度高的一類、二類企業,簡化申報手續,縮短退稅辦理時限,提供退稅綠色通道;對納稅信用差的四類企業,強化管理,從嚴審核,嚴防風險。
2、稅務總局對《原辦法》進行了完善,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號)(以下簡稱《新辦法》)。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修訂和完善:
一是區分不同外貿業態設定一類企業標準。區分生產企業、外貿企業、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分別設定一類企業的評定標準,進一步提高了分類標準的針對性。
二是適當提高一類企業占比。為進一步發揮一類企業的示范帶動作用,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新辦法》適度降低了一類企業的準入門檻,適當提高其所占比重。
三是支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針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輕資產的特點,《新辦法》將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評定為一類企業的凈資產比例標準,由原辦法中的大于 100%降低至大于 30%,體現了對外貿新業態的支持。
四是強化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為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新辦法》在分類管理上進一步強化了對誠信企業的聯合激勵和對失信企業的懲戒措施。比如,在一類企業的評定標準 中,除考量企業納稅信用等級外,企業在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分類管理情況也作為評定標準之一,營造讓守法者一路暢通的良好氛圍。同時,明確被列入部門聯合懲戒名單的企業,直接評定為四類出口企業,讓失信者處處受限。
五是進一步加快退稅整體進度。《新辦法》將二類、三類企業申報退稅的審核辦理時限,由《原辦法》的 20 個工作日分別縮短至 10 個工作日、15 個工作日。鑒于一類企業的戶數預計將大幅增加,稅務機關做好配套服務的工作量也隨之加大,為確保稅務機關的服務質量不打折、管理手段跟得上,《新辦法》將一類企業的審核辦理時限,由《原辦法》的 2 個工作日延長為 5 個工作日。總體來說,《新辦法》將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的整體進度。
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的決定,通過優化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全面推行無紙化退稅申報、大力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和積極做好出口退(免)稅服務等項工作,促進外貿穩定增長,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48 號)(簡稱《公告》)。
一是適當降低了一類生產企業評定標準中企業年末凈資產的比例。《公告》將一類生產企業要符合的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大于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的出口退稅額(不含免抵稅額)的 60%”,使得一類生產企業和一類外貿企業關于年末凈資產比例要求的評定標準一致,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同時,提高一類企業戶數。
二是取消三類出口企業評定標準中“上一年度累計 6 個月以上未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評定條件。此前,由于該條件限制,部分出口業務量小的中小出口企業不能被評為一、二類企業;取消此項條件后,原三類企業中其他條件符合一、二類企業評定標準的中小企業,可按規定調高分類管理類別,進而加快退稅進度。
二、對于納稅信用登記的評價標準,您可以參考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號)、《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48 號)。
納稅信用信息分三部分內容:一是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二是稅務內部信息,三是外部信息。
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包括納稅人的基本信息、評價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記錄,以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基本信息有納稅人稅務登記信息、經營信息置的人員信息。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主要指從質檢、環保、行、海關等部門取得納稅人的最優記錄和最差信用記錄。目前這部分信息只記錄不參稅務內部信息包括經常性指標信息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經常性指標信息包括涉息、稅(費)款繳納信息(申報姐潛臺詞:這不都是姐每天跟大家嘮叨的事情么)、控器具信息、登記與賬簿信息,非經常性指標信息包括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和稅務稽查信息。這些信息細化為 95 個評價指標。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參考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外部參考信息包括評價年度相關部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外部評價信息是指從相關部門取得的影響納稅人納稅的指標信息。目前,有納稅人銀行賬戶設置數大于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數、海關進關數小于增值稅進項申請抵扣數等 4 個指標參與評價,后續稅務總局將根據社會信用發展情況逐步增加外部信息評價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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