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場商戶開票問題
第六空間這個賣場里有好多的個體工商戶,公司和 A 商戶簽了協議買家具,后 A 商戶沒貨了,第六空間的另一個商戶 B 提供了貨物給我們,對方開的發票抬頭是第六空間某某商行,這樣可
以嗎,有沒有風險,就覺得協議和實際供貨還有開票單位不一致。
答:據您描述,貴司向第六空間賣場的 A 商戶購買家具,實際供貨方是 B,但是開具的發票抬頭是以第六空間某某商行的總的名義開具的,從描述看是存在虛開發票風險的。因為 AB 都是獨立納稅實體。
特殊情況:比如 A 商戶沒貨,A 先從 B 商戶處購進再發給貴司(即 B 銷售給 A,A 銷售給你公司,貨物由 B 直接調撥給你公司),那么這一情形下由 A 開具發票給你公司是符合稅法抵扣要求的。除此以外,如果由 B 發貨,那么建議你公司重新與 B 簽訂合同并以 B 的名義開具發票才能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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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 號)
(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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