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年度稅率表和月度稅率表的應用區別?
請問 2019 年起實施的“新個稅”計算中年度稅率表和月度稅率表的應用區別?
答: 您所述的年度稅率表應該是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繳以及綜合所得年終匯算清繳時適用的稅率表,工資薪金所得在每月預扣繳時采用累計法,也是適用“年”稅率表的,詳細您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56 號)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 年第 56 號)
一、居民個人預扣預繳方法
(一)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
上述公式中,計算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額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按 《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見附件 2) 執行。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 號)
答: 您所述的年度稅率表應該是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繳以及綜合所得年終匯算清繳時適用的稅率表,工資薪金所得在每月預扣繳時采用累計法,也是適用“年”稅率表的,詳細您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56 號)
而所述的月度稅率表,是適用于計算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所采用的計算方式。
詳細您可參考《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 號)
_________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 年第 56 號)
一、居民個人預扣預繳方法
(一)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
上述公式中,計算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額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按 《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見附件 2) 執行。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 號)
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 號)規定的,在 2021 年 12 月 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 12 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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