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號適用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實施,該政策是只適用于 2018 年 7 月 1 日以后的業務,還是可以適用于 2018 年全年及以后的全部業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號)第十二條規定,本辦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因此,我們理解認為 2019 年 1-5 月對 2018 年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以適用這個文件規定。2019 年以后全部業務適用該文件規定。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 年第 28 號)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號適用時間?的詳細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內容來自網絡侵權聯系刪除)。我們專業提供代辦注冊公司、工商注冊、公司變更注銷等服務;劉經理18729020067(微信電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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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理解認為 2019 年 1-5 月對 2018 年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以適用這個文件規定。2019 年以后全部業務適用該文件規定。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 年第 28 號)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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