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代開增票嗎?
答: 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去稅局代開發票,且一些特定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下附文件所列。如果規定可以自開專票的,一般稅局不再為其代開。
參考 2018 年新修訂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如果雙方之間已經存在購銷實質,且并未發生折讓或銷貨退回的,隨意開具紅字發票在稅務局那邊是難以解釋其合理性的,這對貴司來說是存在一定稅務風險的。因此我們不建議雙方在沒有發生能夠開具紅票的經濟實質時這樣操作。如果確實發生折讓或銷貨退回等符合開紅票條件的情況,則去年開的普票能做沖紅處理,再根據銷售實質開具增值稅普票或者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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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69 號)
十、全面開展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月銷售額超過 3 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 9 萬元)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4 號)
(一)全國范圍內月銷售額超過 3 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 9 萬元)的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仍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11 號)
九、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將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月銷售額超過 3 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 9 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45 號)
二、擴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
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月銷售額超過 3 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 9 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8 年修訂)》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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