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開票相關問題
我們由供應商發貨的,比如 A 產品,供應商賣給我們 200 元,我們銷售 300 元,可是這個涉及到送貨上門,需要費用 30 元,那么,供應商給我們開 230 的發票,我們銷售出去,能開商品300 元,收派服務費 30 元嗎?
答: 根據您的描述,供應商給貴司開具了包含送貨上門費用的發票,因此我們推斷產品是由供應商直接發貨到客戶手中的,而貴司向客戶收取的 30 元費用實質上具有代墊性質(由貴司向供應商支付后續向客戶收回),因此從以上前提判斷,向客戶收取的 30 元費用屬于“價外費”,應包含于價款中適用同稅率一同開票。如果貴司實際提供了收派服務,且合同中分別約定了兩者價格,能夠分別核算銷售額的,那么我們認為實務中可視同“兼營”處理,分別按適用稅率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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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答: 根據您的描述,供應商給貴司開具了包含送貨上門費用的發票,因此我們推斷產品是由供應商直接發貨到客戶手中的,而貴司向客戶收取的 30 元費用實質上具有代墊性質(由貴司向供應商支付后續向客戶收回),因此從以上前提判斷,向客戶收取的 30 元費用屬于“價外費”,應包含于價款中適用同稅率一同開票。如果貴司實際提供了收派服務,且合同中分別約定了兩者價格,能夠分別核算銷售額的,那么我們認為實務中可視同“兼營”處理,分別按適用稅率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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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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