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對子公司增資,母公司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不需要,該稅目是按照被增資方的賬簿增加金額繳納,根據(1988)財稅字第 255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第八條 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后,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同時國稅發(1994)025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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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 255 號
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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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 255 號
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
第八條 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后,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25 號
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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