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開立銀行賬戶是否均需要去稅務機關備案?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以及《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在自開立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因此,貴司作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開立基本賬戶或其他存款賬戶后,需要將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不能因為該銀行賬戶不收取經營收入而不去稅務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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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并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帳號。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帳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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