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貿付匯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描述,該業務為境內企業和境外自然人個人之間的勞務。
按照《中美稅收協定》第十三條獨立個人勞務的相關規定,如果該設計師沒有來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或通過境內的常設地提供勞務,則該項勞務所得不需要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該設計師來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且在我國有關歷年中連續或累計停留超過183天,則應當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貴司負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綜上,由于該人員沒有來我國境內提供服務,也沒有通過境內的常設基地提供服務。故,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相關規定:
《中美稅收協定》
第十三條獨立個人勞務
一、締約國一方居民的個人由于專業性勞務或者其他獨立性活動取得的所得,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除非該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為從事上述活動的目的設有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該締約國另一方有關歷年中連續或累計停留超過183天。如果該居民擁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該締約國另一方連續或累計停留上述日期,其所得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但僅限歸屬于該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該締約國另一方上述連續或累計期間取得的所得。
二、“專業性勞務”一語特別包括獨立的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活動,以及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筑師、牙醫師和會計師的獨立活動。
非貿付匯的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詳細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內容來自網絡侵權聯系刪除)。我們專業提供代辦注冊公司、工商注冊、公司變更注銷等服務;劉經理18729020067(微信電話同)。
按照《中美稅收協定》第十三條獨立個人勞務的相關規定,如果該設計師沒有來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或通過境內的常設地提供勞務,則該項勞務所得不需要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該設計師來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且在我國有關歷年中連續或累計停留超過183天,則應當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貴司負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綜上,由于該人員沒有來我國境內提供服務,也沒有通過境內的常設基地提供服務。故,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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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中美稅收協定》
第十三條獨立個人勞務
一、締約國一方居民的個人由于專業性勞務或者其他獨立性活動取得的所得,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除非該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為從事上述活動的目的設有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該締約國另一方有關歷年中連續或累計停留超過183天。如果該居民擁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該締約國另一方連續或累計停留上述日期,其所得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但僅限歸屬于該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該締約國另一方上述連續或累計期間取得的所得。
二、“專業性勞務”一語特別包括獨立的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活動,以及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筑師、牙醫師和會計師的獨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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