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質保期尚未結束而涉及的工程質保金是否計入合同資產?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第三條第十項規定,合同資產科目,主要核算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僅取決于時間流逝因素的權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又根據《收入準則應用案例—虧損合同案例》(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規定,合同結算中的工程質保金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合同資產列示。
綜上,貴司因質保期尚未結束而涉及的工程質保金應通過合同資產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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