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軟件的同時提供的安裝服務是否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優惠?
答:根據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已修改為13%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故,貴司如果銷售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那么允許享受即征即退優惠。又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
混合銷售。根據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綜上,貴司銷售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并同時提供的安裝服務,屬于混合銷售,安裝費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
————
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一、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已修改為13%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
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
十一、關于計算機軟件產品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
(二)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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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貴司如果銷售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那么允許享受即征即退優惠。又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
混合銷售。根據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綜上,貴司銷售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并同時提供的安裝服務,屬于混合銷售,安裝費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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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一、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已修改為13%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
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
十一、關于計算機軟件產品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
(二)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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