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務發票的備注信息問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發票的應稅服務名稱只是具體的業務類型,不是項目名稱。因此,在發票的備注項目中,要將該項目的名稱進行備注,而項目名稱一般是合同所確定的,合同中的項目名稱和發票的備注信息一致,該發票的備注就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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