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收入總額超過 500 萬元是否必須轉為一般納稅人?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條、財稅201833號第一條以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即超過500萬元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其中,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由于貴司偶然發生的是貸款服務,故貴司取得的利息收入仍需要并入到年應稅銷售額當中。因此,因偶然發生的貸款服務取得利息收入導致累計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后,貴司應當轉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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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三條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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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貴司偶然發生的是貸款服務,故貴司取得的利息收入仍需要并入到年應稅銷售額當中。因此,因偶然發生的貸款服務取得利息收入導致累計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后,貴司應當轉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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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三條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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