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資金借貸的稅務問題?
答:A、母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貸款,并根據子公司使用的資金額度收取利息,此方式可以企業通過集團管理制度或管理決策層(如董事會等)進行規范和管理。
B、不管是否向子公司收取利息,母公司將資金提供給子公司使用,屬于母公司給子公司提供了貸款服務,此服務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母公司需要按貸款服務繳納6%的增值稅(一般計稅方式下);另,建議母公司向子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以便子公司據此作為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憑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特別提醒:
A、子公司根據資金使用的額度向母公司支付的利息,能否稅前列支,主要依據母子公司之間的利息貸款利率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B、根據描述,上述業務建議參考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九)項,符合統借統還業務規定的利息收入可免征增值稅。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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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管是否向子公司收取利息,母公司將資金提供給子公司使用,屬于母公司給子公司提供了貸款服務,此服務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母公司需要按貸款服務繳納6%的增值稅(一般計稅方式下);另,建議母公司向子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以便子公司據此作為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憑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特別提醒:
A、子公司根據資金使用的額度向母公司支付的利息,能否稅前列支,主要依據母子公司之間的利息貸款利率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B、根據描述,上述業務建議參考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九)項,符合統借統還業務規定的利息收入可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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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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