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辦期間是否需要做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可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體是指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
由于貴司屬于新成立的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還未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因此,貴司不需要做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可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體是指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
由于貴司屬于新成立的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還未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因此,貴司不需要做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