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銷售發票抵扣聯是否需要蓋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第一條規定,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從2006年8月1日起,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機動車發票》),并在發票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可見,貴司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發票符合規定,屬于合規票據,不需要將發票退回沖開。
可見,貴司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發票符合規定,屬于合規票據,不需要將發票退回沖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