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服務與倉儲服務涉及的增值稅區分是什么?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相關規定,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通常不提供人員進行保管。一般納稅人提供上述倉庫租賃服務屬于不動產租賃服務,一般計稅方式下增值稅適用稅率為9%,老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則適用征收率5%。
而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換言之,就是如果企業將不動產出租給其他企業或他人使用,同時提供人員進行保管服務,承擔保管責任,不屬于不動產租賃,而是屬于倉儲服務,一般納稅人提供倉儲服務增值稅適用稅率為6%。
根據您的描述,我們理解為貴司承租上述倉庫屬于租賃不動產,如果供應商取得的此倉庫屬于財稅201636號規定的老項目,根據規定是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增值稅征收率為5%,故對方開具5%的發票。
綜上,從發票稅率開具的合規性角度觀察:如果上述倉庫對供應商而言是老項目,且供應商選擇針對不動產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故開具5%的發票是符合規定;除此之外應該是不會的,建議退回重開;從發票內容角度觀察,基于業務內容與實質的角度,我們更建議貴司與供應商協商開具倉庫租賃服務發票內容。
————
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9%。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4.物流輔助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
(6)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
5.租賃服務。
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2)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按照標的物的不同,經營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九)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而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換言之,就是如果企業將不動產出租給其他企業或他人使用,同時提供人員進行保管服務,承擔保管責任,不屬于不動產租賃,而是屬于倉儲服務,一般納稅人提供倉儲服務增值稅適用稅率為6%。
根據您的描述,我們理解為貴司承租上述倉庫屬于租賃不動產,如果供應商取得的此倉庫屬于財稅201636號規定的老項目,根據規定是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增值稅征收率為5%,故對方開具5%的發票。
綜上,從發票稅率開具的合規性角度觀察:如果上述倉庫對供應商而言是老項目,且供應商選擇針對不動產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故開具5%的發票是符合規定;除此之外應該是不會的,建議退回重開;從發票內容角度觀察,基于業務內容與實質的角度,我們更建議貴司與供應商協商開具倉庫租賃服務發票內容。
————
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9%。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4.物流輔助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
(6)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
5.租賃服務。
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2)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按照標的物的不同,經營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九)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