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住宿費、餐費以及場地租賃費是否均可以享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其中,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可見,如果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那么也無法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購進餐飲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由于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以餐飲服務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相關規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
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已規定,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允許進項稅額抵扣)、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購進餐飲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由于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以餐飲服務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綜上,貴單位取得住宿費和場地租賃費,允許計提加計抵減額;而取得的餐費發票由于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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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
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已規定,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允許進項稅額抵扣)、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