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能不能享受稅率15%的所得稅優惠政
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屬于一項國家級資質認證,不存在市級證書的情形,即擁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屬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減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屬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號相關規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時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在進行匯算清繳時,在“基礎信息表”中填報相關“涉稅事項情況”表,其中 211 項目里填報高企申報所屬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號。
因此,企業要想在“基礎信息表”填報高企申報所屬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號,則需要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根據國科發火201632 號相關規定,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將認定后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要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然后由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備案管理,公布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核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最終由認定機構對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 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 年第 24 號)
一、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號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無需再履行備案手續)。 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 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惠事項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事項,以及國務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授權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低稅率、稅額抵免等。
第四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 號)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議;
(二)指導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處理建議;
(三)負責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備案管理,公布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核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
(四)建設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每年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負責將認定后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要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三)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復核申請及有關舉報等事項,落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議;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屬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號相關規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時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在進行匯算清繳時,在“基礎信息表”中填報相關“涉稅事項情況”表,其中 211 項目里填報高企申報所屬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號。
因此,企業要想在“基礎信息表”填報高企申報所屬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號,則需要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根據國科發火201632 號相關規定,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將認定后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要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然后由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備案管理,公布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核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最終由認定機構對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 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 年第 24 號)
一、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號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無需再履行備案手續)。 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 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惠事項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事項,以及國務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授權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低稅率、稅額抵免等。
第四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 號)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議;
(二)指導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處理建議;
(三)負責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備案管理,公布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核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
(四)建設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每年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負責將認定后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要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三)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復核申請及有關舉報等事項,落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議;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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