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稅的增量留抵退稅優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規定,同時符合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等列舉的五項條件,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所以,滿足上述條件的分支機構才可以申請增值稅留抵退稅。
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第一條規定,《信用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為:已辦理稅務登記(含“三證合一、一照一碼”、臨時登記),從事生產、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的獨立核算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
可見,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作為獨立核算企業的一個部門,之前未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參與納稅信用評價。此時,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無法申請增值稅留抵退稅。
但,為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此處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是指由企業納稅人設立,已在稅務機關完成登記信息確認且核算方式為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參評后,2019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級別不再評價,在機構存續期間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綜上,貴司設立的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需要參與納稅信用評價后,如果符合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條件的,那么可以享受增量留抵退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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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ㄒ唬┩瑫r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
一、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本公告所稱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是指由企業納稅人設立,已在稅務機關完成登記信息確認且核算方式為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參評后,2019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級別不再評價,在機構存續期間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所以,滿足上述條件的分支機構才可以申請增值稅留抵退稅。
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第一條規定,《信用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為:已辦理稅務登記(含“三證合一、一照一碼”、臨時登記),從事生產、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的獨立核算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
可見,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作為獨立核算企業的一個部門,之前未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參與納稅信用評價。此時,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無法申請增值稅留抵退稅。
但,為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此處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是指由企業納稅人設立,已在稅務機關完成登記信息確認且核算方式為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參評后,2019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級別不再評價,在機構存續期間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綜上,貴司設立的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需要參與納稅信用評價后,如果符合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條件的,那么可以享受增量留抵退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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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ㄒ唬┩瑫r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
一、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本公告所稱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是指由企業納稅人設立,已在稅務機關完成登記信息確認且核算方式為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參評后,2019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級別不再評價,在機構存續期間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