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價計征的房產稅計稅基礎是否包含契稅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從價計征的房產稅,依照房產余值計算,而房產原值依賴于房產原值的計算。
故,從價計征的房產稅需要依照房產原值進行計算。
根據財稅2008152號和財稅2010121號的相關規定,對于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而契稅包含在土地價款中。
綜上,按照從價計征方式計算繳納房產稅,其計稅依據包含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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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
一、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
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第008號)第十五條同時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
三、關于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
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故,從價計征的房產稅需要依照房產原值進行計算。
根據財稅2008152號和財稅2010121號的相關規定,對于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而契稅包含在土地價款中。
綜上,按照從價計征方式計算繳納房產稅,其計稅依據包含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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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
一、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
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第008號)第十五條同時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
三、關于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
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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