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開企業樣板房的裝修費如何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包括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六大項。
其中第(六)項中的開發間接費包含了周轉房攤銷以及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
同時第二十八條對當期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按其性質、經濟用途及發生的地點、時間區進行整理、歸類,并將其區分為應計入成本對象的成本和應在當期稅前扣除的期間費用。同時還應按規定對在有關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進行計量與確認。
綜上,臨時建筑樣板房發生的裝修支出屬于上述的開發成本,同時該支出應按成本對象歸集計入開發間接費用,在產品實際銷售實現結轉成本時可以在稅前扣除。
其中第(六)項中的開發間接費包含了周轉房攤銷以及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
同時第二十八條對當期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按其性質、經濟用途及發生的地點、時間區進行整理、歸類,并將其區分為應計入成本對象的成本和應在當期稅前扣除的期間費用。同時還應按規定對在有關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進行計量與確認。
綜上,臨時建筑樣板房發生的裝修支出屬于上述的開發成本,同時該支出應按成本對象歸集計入開發間接費用,在產品實際銷售實現結轉成本時可以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