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產以后的設備是否需要計提折舊
對于停產期間的生產設備會計上應正常計提折舊,而稅法上對于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可見,會計上只要滿足固定資產條件的,均應計提折舊。但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可見,會計上只要滿足固定資產條件的,均應計提折舊。但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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