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個人在香港任職取得的工資所得如何征稅
該居民個人從香港取得的綜合所得,需要在內地按照綜合所得進行匯算清繳,如果在香港所繳納的個稅稅額低于按照內地規定計算的稅額,則在香港繳納的個稅可以抵免內地稅款,但還需要補繳差額的部分。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3 號文的規定,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綜合所得,應當與境內綜合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但同時,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稅收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允許在抵免限額內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抵免。
同時,根據描述該居民個人是在香港任職受雇,且 2020 年度在香港停留時間超過 183 天。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的規定,該項所得在香港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內地稅收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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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年第 3 號)
一、下列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居民個人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當期境內和境外所得應納稅額:
(一)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綜合所得,應當與境內綜合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
三、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稅收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允許在抵免限額內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抵免。
居民個人來源于一國(地區)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分類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為其抵免限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來源于一國(地區)綜合所得的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的綜合所得應納稅額×來源于該國(地區)的綜合所得收入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收入額合計
......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
第二十一條 消除雙重征稅方法
一、在內地,消除雙重征稅如下:
內地居民從香港特別行政區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安排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繳納的稅額,允許在對該居民征收的內地稅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額不應超過對該項所得按照內地稅法和規章計算的內地稅收數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3 號文的規定,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綜合所得,應當與境內綜合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但同時,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稅收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允許在抵免限額內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抵免。
同時,根據描述該居民個人是在香港任職受雇,且 2020 年度在香港停留時間超過 183 天。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的規定,該項所得在香港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內地稅收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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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年第 3 號)
一、下列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居民個人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當期境內和境外所得應納稅額:
(一)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綜合所得,應當與境內綜合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
三、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稅收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允許在抵免限額內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抵免。
居民個人來源于一國(地區)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分類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為其抵免限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來源于一國(地區)綜合所得的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的綜合所得應納稅額×來源于該國(地區)的綜合所得收入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收入額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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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
第二十一條 消除雙重征稅方法
一、在內地,消除雙重征稅如下:
內地居民從香港特別行政區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安排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繳納的稅額,允許在對該居民征收的內地稅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額不應超過對該項所得按照內地稅法和規章計算的內地稅收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