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設立的分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嗎
A、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和子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如果貴司計劃跨省設立分公司,那么應當領取營業執照。
B、根據財稅201636 號文附件 1 第四十六條以及《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可見,總分機構不再同一縣市的,且未被批準要求匯總納稅的,需要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實務中,分公司作為增值稅的納稅人,在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之前,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故,總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其分公司可以是小規模納稅人。因此,貴司計劃跨省設立的分公司可以是小規模納稅人。
相關規定:
《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B、根據財稅201636 號文附件 1 第四十六條以及《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可見,總分機構不再同一縣市的,且未被批準要求匯總納稅的,需要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實務中,分公司作為增值稅的納稅人,在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之前,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故,總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其分公司可以是小規模納稅人。因此,貴司計劃跨省設立的分公司可以是小規模納稅人。
相關規定:
《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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