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購銷合同”的印花稅問題?(印花稅)
購銷合同沒有合同,只開具了發票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所以,就算沒有簽訂購銷合同,但是具有合同效力的發票,就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對企業符合印花稅核定征收條件的可以核定征收。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
第四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所以,就算沒有簽訂購銷合同,但是具有合同效力的發票,就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對企業符合印花稅核定征收條件的可以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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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
第四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