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操作中必須要實際收到外匯核銷之后,才能申請免抵退嗎?
實際操作中必須要實際收到外匯核銷之后,才能申請免抵退嗎?
答:根據相關規定,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對尚未到期結匯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部門按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手續。
出口退稅期限是90天,外匯核銷期限是180天,因此實際操作中可先申請出口退稅,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外匯核銷即可。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第二條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對尚未到期結匯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部門按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手續。
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經退稅部門審核,對審核有誤和出口企業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已退(免)稅款一律追回;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
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
(三)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
(四)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一年的;
(五)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
(六)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
第三條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
對中標機電產品和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等其他視同出口的貨物,應自購買產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
答:根據相關規定,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對尚未到期結匯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部門按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手續。
出口退稅期限是90天,外匯核銷期限是180天,因此實際操作中可先申請出口退稅,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外匯核銷即可。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第二條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對尚未到期結匯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部門按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手續。
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經退稅部門審核,對審核有誤和出口企業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已退(免)稅款一律追回;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
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
(三)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
(四)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一年的;
(五)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
(六)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
第三條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
對中標機電產品和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等其他視同出口的貨物,應自購買產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