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聘用的職工需要上社保嗎?(社保)
個體工商戶聘用的職工需要上社報嗎?
答:個體工商戶是法定的用人單位主體,如聘用的員工是簽訂的勞動合同,理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故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強制性義務。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二十一條也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招用從業人員。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與招用的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侵害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由此,個體工商戶是《勞動法》范圍內的“用人單位”。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答:個體工商戶是法定的用人單位主體,如聘用的員工是簽訂的勞動合同,理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故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強制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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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二十一條也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招用從業人員。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與招用的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侵害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由此,個體工商戶是《勞動法》范圍內的“用人單位”。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