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調售后維修及保養增值稅規定(增值稅)
我公司是做中央空調的銷售及安裝的,對售后的空調提供維修及保養服務,我們應該執行什么稅率?空調售后維修保養服務需要區分維修和保養嗎?
答: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保養包括:為防止機器設備劣化,維持機器設備性能而進行的清掃、檢查、潤滑、緊固以及調整等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或者為測定機器設備劣化程度或性能降低程度而進行的必要日常檢查。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因此,
一、對安裝運行后的中央空調進行售后的保養應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
二、對安裝運行后的中央空調進行售后的維修應按照“建筑服務-修繕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為9%。
中央空調類似電梯,中央空調本屬于貨物,但安裝運行之后,與建筑物一道形成了不動產,既然維保單位是對不動產的維修,我們認為應按“建筑服務-修繕服務”征收增值稅,稅率9%。
目前,也有一種觀點,認為對中央空調的售后維修應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稅,稅率13%。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一、銷售服務
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四)建筑服務。
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六、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12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公布根據2011年10月28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答: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保養包括:為防止機器設備劣化,維持機器設備性能而進行的清掃、檢查、潤滑、緊固以及調整等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或者為測定機器設備劣化程度或性能降低程度而進行的必要日常檢查。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因此,
一、對安裝運行后的中央空調進行售后的保養應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
二、對安裝運行后的中央空調進行售后的維修應按照“建筑服務-修繕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為9%。
中央空調類似電梯,中央空調本屬于貨物,但安裝運行之后,與建筑物一道形成了不動產,既然維保單位是對不動產的維修,我們認為應按“建筑服務-修繕服務”征收增值稅,稅率9%。
目前,也有一種觀點,認為對中央空調的售后維修應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稅,稅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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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一、銷售服務
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四)建筑服務。
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六、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12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公布根據2011年10月28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