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子公司成本問題
公司是工業制造業,母公司在國內,子公司在國外。現在老板提出,讓海外子公司賣原材料給國內母公司,并且以最低價格,甚至極端情況下以1美元為單位賣給國內母公司,這樣做的目的是少繳納關稅,并且讓國外子公司虧損,因為需要合并報表,成本這一塊不會有影響。我想咨詢一下,這種做法可行嗎,有哪些風險點,有沒有更好的辦法來處理稅這一塊?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規定,交易雙方存在特殊關系,若納稅義務人能證明其成交價格與同時或者大約同時發生的下列任何一款價格相近的,則視為特殊關系未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產生影響,若不能證明,則認為有影響,海關會采用海關估價方法重新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所以貴公司這樣的交易是存在稅務風險的,海關會重新核定完稅價格。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3號)
第八條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四)買賣雙方之間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然有特殊關系但是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
(一)買賣雙方為同一家族成員的;
(二)買賣雙方互為商業上的高級職員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第十七條買賣雙方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但是納稅義務人能證明其成交價格與同時或者大約同時發生的下列任何一款價格相近的,應當視為特殊關系未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產生影響:(一)向境內無特殊關系的買方出售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三十四條海關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有懷疑的,應當將懷疑的理由書面告知納稅義務人,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書面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資料。
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作說明、未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海關仍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的,海關可以不接受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并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規定,交易雙方存在特殊關系,若納稅義務人能證明其成交價格與同時或者大約同時發生的下列任何一款價格相近的,則視為特殊關系未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產生影響,若不能證明,則認為有影響,海關會采用海關估價方法重新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所以貴公司這樣的交易是存在稅務風險的,海關會重新核定完稅價格。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3號)
第八條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四)買賣雙方之間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然有特殊關系但是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
(一)買賣雙方為同一家族成員的;
(二)買賣雙方互為商業上的高級職員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第十七條買賣雙方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但是納稅義務人能證明其成交價格與同時或者大約同時發生的下列任何一款價格相近的,應當視為特殊關系未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產生影響:(一)向境內無特殊關系的買方出售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三十四條海關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有懷疑的,應當將懷疑的理由書面告知納稅義務人,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書面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資料。
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作說明、未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海關仍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的,海關可以不接受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并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