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疫情期間企業捐贈支出全額稅前扣除問題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此外,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綜上,疫情期間對外公益捐贈,在取得公益性捐贈票據后,還要看該單位是否具有相關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如果擁有相關的資質,就可以全額在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根據描述,上述捐贈給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捐款用于抗擊疫情的支出,需同時滿足此基金會在2020年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名單和取得合規捐贈票據的前提下,才能全額稅前扣除。
特別提醒: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的規定,2020年度的捐贈稅前扣除要按照省級及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發布公告確認。
相關規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一、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十二、9號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企業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其中,適用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注欄注明“直接捐贈”。
《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
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民政部結合社會組織公益活動情況和日常監督管理、評估等情況,對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核實,提出初步意見。根據民政部初步意見,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民政部對照本公告相關規定,聯合確定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名單,并發布公告。
(二)在省級和省級以下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參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對象包括:
1.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將于當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但又重新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
3.登記設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四)每年年底前,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按權限完成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和名單發布工作,并按本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同審核對象,分別列示名單及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起始時間。
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三年。
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第一種情形,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布名單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第二種和第三種情形,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布公告的當年1月1日起算。
十一、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企業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
此外,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綜上,疫情期間對外公益捐贈,在取得公益性捐贈票據后,還要看該單位是否具有相關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如果擁有相關的資質,就可以全額在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根據描述,上述捐贈給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捐款用于抗擊疫情的支出,需同時滿足此基金會在2020年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名單和取得合規捐贈票據的前提下,才能全額稅前扣除。
特別提醒: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的規定,2020年度的捐贈稅前扣除要按照省級及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發布公告確認。
相關規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一、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十二、9號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企業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其中,適用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注欄注明“直接捐贈”。
《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
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民政部結合社會組織公益活動情況和日常監督管理、評估等情況,對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核實,提出初步意見。根據民政部初步意見,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民政部對照本公告相關規定,聯合確定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名單,并發布公告。
(二)在省級和省級以下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參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對象包括:
1.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將于當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但又重新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
3.登記設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四)每年年底前,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按權限完成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和名單發布工作,并按本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同審核對象,分別列示名單及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起始時間。
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三年。
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第一種情形,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布名單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第二種和第三種情形,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布公告的當年1月1日起算。
十一、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企業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