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賠款是否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問題如何處理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稅201636號等增值稅相關規定,上述訴訟賠款是否需要開具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需要確認上述訴訟賠償款是否發生在增值稅應稅行為基礎之上的:
A、如果是在發生了貨物銷售或服務提供等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基礎之上的,貴司作為購買方支付賠償款則構成了《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述的價外費用,而企業的增值稅銷售額是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來計算當期銷售額,所以要求對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是合理的。如果對方不愿開具,可以要求對方補開,否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等相關規定,貴司的相關支出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B、當增值稅應稅業務沒有發生或貴司不是購買方的時候,支付的費用不屬于因增值稅應稅行為而支付的款項,不需要取得增值稅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而是以對方開具的收據、訴訟判決書或仲裁調解書、雙方的合同、貴司的付款憑證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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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
目不包括在內:
?。ㄒ唬┦芡屑庸飨M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ㄋ模╀N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五條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第六條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第七條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A、如果是在發生了貨物銷售或服務提供等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基礎之上的,貴司作為購買方支付賠償款則構成了《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述的價外費用,而企業的增值稅銷售額是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來計算當期銷售額,所以要求對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是合理的。如果對方不愿開具,可以要求對方補開,否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等相關規定,貴司的相關支出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B、當增值稅應稅業務沒有發生或貴司不是購買方的時候,支付的費用不屬于因增值稅應稅行為而支付的款項,不需要取得增值稅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而是以對方開具的收據、訴訟判決書或仲裁調解書、雙方的合同、貴司的付款憑證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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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
目不包括在內:
?。ㄒ唬┦芡屑庸飨M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ㄋ模╀N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五條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第六條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第七條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