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養殖設施是否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相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其中,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如果是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另外,根據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第二十六條規定,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其中包括畜禽養殖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以及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
由于貴司屬于畜牧養殖企業,占用耕地用于建設畜禽養殖設施以及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屬于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因此,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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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耕地占用稅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本法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第十二條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本地區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確定的適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占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
第二十六條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
另外,根據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第二十六條規定,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其中包括畜禽養殖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以及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
由于貴司屬于畜牧養殖企業,占用耕地用于建設畜禽養殖設施以及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屬于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因此,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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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耕地占用稅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本法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第十二條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本地區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確定的適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占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
第二十六條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