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基金監督方式
管理與監督是秩序保障的必要手段。現下,各項國家福利舉措的優惠越來越大,聚小成多,這樣的資金積累該如何監督,保障其正常運作呢?
《社會保險法》第6條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 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的 監督。”
基金監督的主要內容是對基金征繳、基金支出和基金結余情況的監督檢查,也可以說是對基金收入戶、基金支出戶和基金結余戶(財政專戶)的監督檢查。
(1)基金征繳監督,主要是監督用 人單位是否存在少報參保人數、少報工資總額、故意少繳或不繳費 等情況;檢查經辦機構征繳的保險費是否及時足額繳入收入戶管 理,是否存在保險費不入賬、搞體外循環或被擠占挪用等情況;檢 查收入戶資金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轉入財政專戶等。
(2)基金支出監督,主要是監督經辦機構是否按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準支出 基金,有無多支、少支或不支及挪用支出戶基金等情況;檢查社會 保險待遇受益人有無騙取保險金行為等情況。
(3)結余基金(財政專戶基金)監督。主要是檢查有無擠占挪用基金、動用基金的行為;檢查結余基金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是否按 規定及時足額撥入支出戶等。
基金監督的方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 監督。
(1)現場監督是監督機構實施有效監督的主要方法,主要包括日常監督(在日常業務活動中開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基金監 督工作)、專項監督(針對某項具體問題而開展的基金監督)和挪 用基金案件的檢查處理。 現場監督是監督機構派人到被監督單位 對基金管理水平、基金資產質量、基金收益水平、基金流動性等進 行全面檢查或專項檢查。監督機構通過檢查比較詳盡地掌握有關 基金運作的控制程序和相關信息,對其業務經營合規狀況、內部控 制和管理水平,以及基金流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進行深入細致的 了解,發現一些財務報表和業務資料中很難發現的隱蔽性問題,并 對有關機構的資產財務狀況和遵守法規政策情況作出客觀的評 價。
(2) 非現場監督也是基金監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監督機構通 過報表分析,對經辦機構和有關機構管理運營基金的活動進行全 面、動態的監控,了解基金管理的狀況、存在問題和風險因素,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防范和糾正措施。
一般情況下,現場檢查間隔時間較長,在此期間可能發生一些變化和問題,監督機構可以通過非現場監督,依靠經辦機構和有關機構報送的數據,進行多方面的 分析、測算并加以管制。非現場監督的目的主要是:發現那些目前 管理運營狀況尚好,但在短期或中期可能會出現問題的機構,防患 于未然;密切監視已經發現問題的機構,不斷獲得管理運營信息,掌握改進情況,防止進一步惡化;評估整個基金管理運營系統的動態,通過對有關報表和報告的綜合研究,分析基金管理運營的軌跡和趨勢,為制定切實有效的基金政策和監督措施提供依據。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公積金的管理與監督方式,如果您還有其他疑惑,歡迎到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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