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需要注意的4個方面
一 合同問題
首先要確定的是企業在進行股權激勵方案的時候需要注意簽訂紙質的書面合同,不能僅僅依據公布公告或者口頭約定的形式進行約定,或者用勞動合同代替股權激勵合同。
二 和投資人的關系
如果公司已經進行融資了,或者正在被融資,這里簡易從四個方面進行披露
1 需要的對投資人披露股權激勵計劃
2 過去的投資人和新投資人都需要對股權激勵計劃進行檢查,了解是否需要對計劃比例進行限制
3 融資協議對股權激勵方式等方面是否有限制
4 融資協議對激勵方式是否有限制,如果使用增資的形式,則增資的價格不能比投資人的價格要低,當然除非融資協議中有例外的規定
三 員工辭職退出爭議
根據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只有兩個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設置違約金
第一種是用人單位給來勞動者提供了付費的專業技術培訓,并且已經約定了服務期限,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限內離職或者有其他違反服務期約定的行為,則應該賠償相應違約金
第二種是勞動者違反了和用人單位簽訂的競業限制約定,應該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法中規定,除了這兩個情況之外,用人單位都不能和勞動者約定需要承擔的違約金,實施企業激勵的公司一般都會和員工約定承諾函,在承諾的時間內不能離職,否則則需要支付違約金的約定是不被支持的。
四 監事作為激勵對象
上市公司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監事是不能作為激勵對象的,非上市公司不受這個法律的影響,但是由于監事的地位比較特殊,以后可能會有類似的法定出臺,所以一般來說,激勵對下你給需要避免是監事,如果必定需要對這個人進行股權激勵,則可以更換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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