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在名稱必須與總公司一致嗎?
分公司 本質上 是 總 公司設立的一個分支機構, 分公司 不具有法人資格并受公司直接管轄,管轄范圍是 全部的人事、業務和資金 ,因而 分公司 也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和財產,發生糾紛時產生的民事責任也是屬于 總 公司 來 處理 。
那么分公司 在 名稱 上 必須與總公司一致嗎?
律師解答:
分公司名稱不是必須與總公司一致。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根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第六條 : 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 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決定設立分公司的需要在決定作出后算起的一個月內向當地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分公司登記時包括名稱、負責人、經營范圍和營業場所等事項,因而需要提前準備公司法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和其他文件。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第十四條規定了公司分支機構的命名要求,其中分兩種情況進行區分,
一種是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也就是子公司 。
一種是不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也就是分公司 。
此時分公司的民事責任其實還是由總公司來承擔的。分公司的名稱要有從屬公司的公司名,并且注明分公司所在地地名和分公司所屬的行業,以分公司、分店等后綴作為名稱的結尾。
子公司的名稱應該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也可以用所歸屬企業名稱中的部分名稱,并且如果子公司再往下設立分支機構,該分支機構不可以使用所從屬企業的公司名稱。
設立了分支機構的公司并不是都能被稱為總公司,也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第十四條,其中規定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的企業才可以在名稱中使用“總” 字 。
名稱的要求,不可以有什么內容 ?
企業名稱內不可以有損害國家社會利益的、外國國家地區名稱、政黨社會團體名稱、外國文字、阿拉伯數字、漢語拼音字母、容易造成公眾誤解的。名稱中應該含有法律和行政規定中需要包含的內容,比如分公司的名稱中要含有行業、所在地和分公司后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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