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注冊需要什么?
個體工商注冊,是指有經營能力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一、個體工商戶注冊需要材料: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簽字予以確認。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予以備案。
3.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復印件。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主辦方、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委會、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
5.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一步:個體座商或需要名稱的個體攤商,應先辦理名稱預先登記。
1.咨詢后領取并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設立個體工商戶的,應提交身份證件及身份核證文件。
其中,香港居民應當提交: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港澳同胞回鄉證或者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復印件;
(3)由香港律師(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駐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專用章確認的身份證明書(身份核證文件)。
澳門居民應當提交:
(1)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復印件或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局出具的身份證明書。
2.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3.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領取《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的(具體項目參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
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三步: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后,按照《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并領取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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