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及解讀
有關進一步實行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通告及解讀解說希望能輔助到您,詳細內講如下:
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適用
(一)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效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按劃定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除本條第(二)項劃定外,可自辦理匯算清繳昔時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時代,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30年以上度匯算清繳的效果確定是否根據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二)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制止行業,且同時相符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跨越300人、資產總額不跨越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按劃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可根據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制止行業,且同時相符設立時從業人數不跨越300人、資產總額不跨越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設立當月遵照有關劃定按次申報有關“六稅兩費”時,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按劃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劃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劃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效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劃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劃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憑證首次匯算清繳效果舉行更。
(三)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申報的效果,根據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劃定的“六稅兩費”減免稅時代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并應當對“六稅兩費”申報舉行響應更。
二、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時“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適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劃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根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跨越小規模納稅人尺度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根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上述納稅人若是相符本通告第一條劃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的情形,或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仍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三、關于申報表的修訂
修訂《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盤算表)》,增添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減免優惠申報有關數據項目,響應修改有關填表說明(詳細見附件)。
四、關于“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辦理方式
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免優惠,不需分外提交資料。
五、關于納稅人未實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處置方式
納稅人相符條件但未實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可依法申請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或者申請退還。
六、其他
(一)本通告執行限期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國家稅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通告》(2019年第5號)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
(二)2021年新設立企業,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根據本通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執行。
(三)2024年辦理2023年度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日期停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四)本通告修訂的表單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減征比例的劃定宣布當日式啟用。各地啟用本通告修訂的表單后,不再使用《國家稅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通告》(2021年第9號)中的《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和《國家稅總局關于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通告》(2021年第20號)中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盤算表)》。
特此通告。
國家稅總局
2022年3月4日
關于《國家稅總局關于進一步實行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通告》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院關于延續推進減稅降費的決議部代,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生長,憑證《政部 稅總局關于進一步實行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通告》(2022年第10號),稅總局公布《國家稅總局關于進一步實行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現解讀如下:
一、《通告》出臺的主要靠山是什么?
答: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院決議部代,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稅費肩負,更好服市場主體生長,政部、稅總局團結下發了2022年第10號通告,明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憑證內陸區現真相形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金稅、都會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生意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簡稱“六稅兩費”)。為確保納稅人能夠實時、準確、便利享受減免優惠政策,稅總局制訂了《通告》。
二、小型微利企業若何確定是否能夠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有關劃定,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后才能最終確定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為增強政策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將政策盈利實時送達市場主體,制止因匯算清繳后追溯調整增添辦稅肩負,《通告》劃定,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效果為準。企業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可自辦理匯算清繳昔時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時代,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30年以上度匯算清繳的效果確定是否根據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例1:A公司于2030年以上6月確立,9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5月,A公司辦理了2030年以上度的匯算清繳申報,效果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A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報2022年13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可以。憑證《通告》第一條第(一)項,A公司申報2022年13月的“六稅兩費”時,是否可享受減免優惠,依據2021年辦理2030年以上度匯算清繳的效果確定。
例2:B公司于2030年以上6月確立,9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5月,B公司辦理了2030年以上度匯算清繳申報,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2022年4月,B公司辦理了2021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
問題1? B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報3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不能以。憑證《通告》第一條第(一)項,納稅人2021年辦理2030年以上度匯算清繳申報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申報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六稅兩費”時,不能享受減免優惠。
問題2? B公司于2022年7月征期申報6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不能以。憑證《通告》第一條第(一)項,納稅人2021年辦理2030年以上度匯算清繳申報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申報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六稅兩費”時,不能享受減免優惠。
問題3? B公司于2022年8月征期申報7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可以。憑證《通告》第一條第(一)項,納稅人2022年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申報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
三、新設立企業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若何確定是否能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新設立企業尚無法準確預判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為增強政策確定性和可操作性,《通告》第一條第(二)項劃定:1.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制止行業,且同時相符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跨越300人、資產總額不跨越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可根據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制止行業,且同時相符設立時從業人數不跨越300人、資產總額不跨越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設立當月遵照有關劃定按次申報有關“六稅兩費”時,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例3:C公司于2021年6月確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制止行業,12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3月31日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劃分為280人和4500萬元。C公司按劃定于2022年4月10日申報2022年3月的資金稅和2022年16月房產稅時,尚未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答:可以。C公司4月10日尚未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可接納4月的上月末,即2022年3月31日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兩項條件,判斷其是否可根據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C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從業人數不跨越300人,而且資產總額不跨越5000萬元,可根據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四、新設立企業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后,對于申報前已按劃定申報繳納的“六稅兩費”是否需要舉行更?
答:憑證《通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按劃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劃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憑證首次匯算清繳效果舉行更。
例4:C公司于2021年6月確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制止行業,12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3月31日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劃分為280人和4500萬元。C公司于4月10日申報2022年3月的資金稅和2022年16月房產稅時,按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了減免優惠,4月20日辦理了2021年度匯算清繳,效果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匯算清繳后,C公司需要對2022年4月10日申報2022年3月的資金稅和2022年16月房產稅舉行更嗎?
答:無須更。憑證《通告》第一條第(二)項劃定,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劃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憑證首次匯算清繳效果舉行更。
五、新設立企業完成首次匯算清繳申報的當月,按次申報“六稅兩費”若何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答:憑證《通告》第一條第(二)項,按劃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例5:D公司于2021年6月確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制止行業,12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于2022年4月20日按劃定限期辦理了2021年度匯算清繳,效果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D公司于4月23日遵照劃定按次申報耕地占用稅,可以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不能以。D公司首次匯算清繳后已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對于按次申報,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六、新設立企業完成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后,按劃定申報之前的“六稅兩費”,若何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按年申報的若那邊理?
答:憑證《通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按劃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新設立企業按劃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劃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效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例6:E公司于2021年7月確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制止行業,10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于2022年5月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E公司于2023年5月8日辦理2022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2023年5月12日,E公司憑證本省有關劃定辦理2022年房產稅申報,是否可享受減免優惠?
答:不能以。憑證《通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新設立企業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劃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效果確定是否能夠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因此,E公司按劃定申報2022年整年的房產稅,包羅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當月及之前(即15月)的房產稅和匯算清繳后(即612月)的房產稅時,不能享受減免優惠。
E公司2023年5月8日辦理了2022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憑證《通告》第一條第(一)項劃定,其在申報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
例7:F公司于2021年7月確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制止行業,當月購置一棟辦公樓,該樓是公司唯一的房產。12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5月首次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根據本省房產稅征期劃定,F公司應當于2022年12月征期一次性申報2022年整年房產稅,是否可享受減免優惠?
答:可以。憑證《通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F公司于2022年5月首次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因此,2022年12月按劃定一次性申報2022年整年房產稅時,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七、逾期辦理匯算清繳或更匯算清繳申報是否需要對“六稅兩費”的申報舉行響應更?
答:憑證《通告》第一條第(三)項,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申報的效果,根據《通告》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劃定的“六稅兩費”減免稅時代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并應當對“六稅兩費”申報舉行響應更。
例8:G公司于2021年6月確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制止行業,10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5月尾前,G公司未定期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8月,G公司辦理匯算清繳申報,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G公司憑證《通告》第一條第(二)項劃定,劃分于2022年4月和7月征期申報昔時13月和46月的“六稅兩費”時,根據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了減免優惠。G公司8月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應當若何對“六稅兩費”納稅申報舉行更?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有關劃定,G公司應當于2022年5月尾前辦理首次匯算清繳,且憑證《通告》第一條第(二)項劃定,G公司7月征期申報46月的“六稅兩費”時,應當依據首次匯算清繳效果確定是否可享受稅收優惠。逾期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G公司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因此,G公司7月征期申報的46月的“六稅兩費”不能享受減免優惠,應當舉行更申報,補繳減征的稅款。憑證《通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劃定,G公司在劃定的首次匯算清繳期停止時間前于4月征期申報2022年13月的“六稅兩費”不必舉行更。
例9:H公司于2030年以上7月確立,于9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5月,H公司辦理了2030年以上度匯算清繳申報,效果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H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報繳納了13月的“六稅兩費”,7月征期申報繳納了46月的“六稅兩費”。2022年8月,H公司憑證稅機關有關執法決議文書,對2030年以上度匯算清繳申報舉行了更,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H公司8月更匯算清繳申報后,應當若何對“六稅兩費”申報舉行更?
答:憑證《通告》第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劃定,H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稅款是否能夠申報享受減免優惠,應當依據2030年以上度匯算清繳效果確定。H公司于2022年8月更了2030年以上度的匯算清繳申報,最新效果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憑證《通告》第一條第(三)項劃定,H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六稅兩費”時不能夠享受減免優惠,應當舉行更申報,補繳減征的稅款。
八、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劃定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或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逾期未登記的,是否可適用“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為進一步明確納稅人類型發生轉變時享受減免優惠的詳細時間,根據有利于納稅人和簡化申報的原則,憑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治理設施》(國家稅總局令第43號宣布)和《國家稅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尺度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通告》(2018年第18號),《通告》第二條作出詳細劃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劃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根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跨越小規模納稅人尺度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根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納稅人若是相符《通告》第一條劃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的情形,或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仍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例10:I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確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制止行業,2022年2月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于當月1日生效。2月末,I公司從業人數為200人,資產總額為3000萬元。
問題1? I公司于2022年2月征期申報1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可以。I公司2月征期申報1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根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問題2? I公司于2022年3月征期申報2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可以。憑證《通告》第二條,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劃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根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I公司在2月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于當月1日生效,因此于3月征期申報2月的“六稅兩費”時,不再根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享受減免優惠。
然則,由于I公司3月申報期上月末的從業人數小于300人,而且資產總額小于5000萬,相符《通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按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減免優惠的尺度,因此,可以根據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減免優惠。
例11:J個體工商戶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業生長較快,于2022年7月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于當月1日生效。
問題1? J個體工商戶于2022年7月征期申報46月的“六稅兩費”時若何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答:J個體工商戶申報46月的“六稅兩費”時,可根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問題2? J個體工商戶于2022年10月征期申報79月的“六稅兩費”時若何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答:J個體工商戶申報79月的“六稅兩費”不能再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優惠,但仍可按“一般納稅人個體工商戶”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九、《通告》修訂了哪些申報表單,修訂了哪些內講?
答:鑒于“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政策適用主體增添了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通告》響應修訂了《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盤算表)》等4張表單。詳細修訂內講主要包羅兩個方面:
一是落實政策要求,修改補湊數據項目。憑證優惠政策適用主體擴圍要求,將《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盤算表)》3張表單中的數據項“本期是否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六稅兩費’減免政策”修改為“本期是否適用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并響應增添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一般納稅人個體工商戶”3個優惠政策適用主體勾選項。將《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本期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政策起止時間”修改為“適用減免政策起止時間”,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盤算表)》中增添了“適用減免政策起止時間”數據項。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表頭增添“本期是否適用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適用減免政策起止時間”“減征比例”“減征額”4個數據項,并響應增添了“一般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一般納稅人個體工商戶”2個優惠政策適用主體勾選項。
二是優化表單籌劃,減輕填報肩負。納稅人勾選響應的減免政策適用主體選項并確認適用減免政策起止時間后,系統將自動填列響應的減免性子代碼、自動盤算減免稅款。
由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減征比例的時點差異,《通告》明確,修訂的表單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減征比例的劃定宣布當日式啟用。
十、申報“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時需要向稅機關提交資料嗎?
答:為貫徹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造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有關要求,減輕納稅人報送資料肩負,《通告》劃定,本次減免優惠執行自行申報享受方式,不需分外提交資料。
十一、納稅人未實時享受減免優惠若那邊理?
答:為確保納稅人足額享受減免優惠,《通告》劃定,納稅人相符條件但未實時申報享受減免優惠的,可依法申請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或者申請退還。對申請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的,系統將在納稅人下次申報時,自動抵減同稅費種的應納稅費款。
十二、其他
本《通告》是與《政部 稅總局關于進一步實行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通告》(2022年第10號)相配套的征管設施,執行限期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國家稅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通告》(2019年第5號)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