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總結十四類特殊行業的注冊資金門檻
企總結:十四類特殊行業的注冊資金門檻相關詳細內講如下:
基金型企業
1、 名稱應相符《名稱登記治理劃定》,允許到達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西安”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金(出資數額)不低于5億元,所有為錢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金(現實繳付的出資額)不低于1億元;5年內注冊資金根據公司章程(合資協議書)答應所有到位。”
4、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有限合資企業中的通俗合資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治理運作履歷或相關營業履歷。
6、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審定為:非證券營業的投資、投資治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謀劃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營業:
(1)、發放貸款;
(2)、公然生意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生意;
(3)、以公然方式召募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治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治理:“注冊資金(出資數額)不低于3000萬元,所有為錢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金(現實繳付的出資額)”
8、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于100萬元(有限合資企業中的通俗合資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治理運作履歷或相關營業履歷。
10、 治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范圍審定為:非證券營業的投資、投資治理、咨詢。
團體企業
(一)國家劃定母公司5000萬元,母子合并1億元可掛“團體”(五個以上的子公司);
(二)浙江省將此放廣到母公司3000萬元,母子合并5000萬元可持有“團體”;
(三)《浙江省工商行政治理局公示十項企業準入改造行動》激勵設立投資公司,其最低注冊資金可放廣到1000萬元,注冊資金5000萬元以上的新設公司允許先使用“團體”名稱,待條件相符后再核發團體登記證。“五個一批”及擁有浙江省著名商標的工業企業組建的企業團體,其焦點企業注冊資金可放廣到 3000萬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冊資金總額可放廣到5000萬元,激勵文化、教育、旅游、農業開發企業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型企業組建企業團體,其焦點企業最低注冊資金可放廣到1000萬元,母子公司合并注冊資金總額可放廣到3000萬元。公司取冠“浙江”省名的,注冊資金可放廣到500萬元,經濟欠蓬勃區域的,注冊資金可放廣到300萬元。高科技、文化、旅游、體育、種養業、中介服務公司,可放廣到200萬元。
證券類公司
(一)《證券法》第121條劃定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萬萬元;
(二)證監會《證券公司治理設施》第5呼吁劃定證券公司設立受托投資治理營業的子公司實收資金必須不少于人民幣5億元;設立從事證券承銷、上市推薦、財政照料等營業的投資銀行類子公司實收資金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
(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第六條劃定,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注冊資金相符《證券法》關于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金的劃定;
(四)《證券法》對質券生意所的最低注冊資金未作劃定,縱然《證券生意所治理設施》對此也未作出劃定;
(五)《證券法》劃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自有資金不少于2億元,但未對最低注冊資金作出劃定,《證券生意所治理設施》對此作出了彌補劃定,劃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金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
(六)《證券法》對質券生意服務機構的最低注冊資金未作出劃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治理暫行設施》(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宣布)第6條劃定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金;
(七)《證券投資基金治理暫行設施》第10條劃定封鎖式基金的存續時間不得少于5年,最低召募數額不得少于2億元,要求基金的每個提議人的實收資金不少于3億元,《開放性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設施》對開放性基金的劃定同封鎖性基金;基金托管人實收資金不少于80億元;設立基金治理公司應當每個提議人實收資金不少于3億元,擬設立的基金治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金為1000萬元;《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治理設施》(1995年8月11日國務院批準 1995年9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第十條劃定擬設立的境外投資基金刊行總額不得少于5000萬美元;
(八)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天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治理暫行設施》第12呼吁社保基金投資治理人實收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在任何時刻都維持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社保基金托管人應收資金不少于80億元人民幣
信托投資公司
《信托投資公司治理設施》劃定信托投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金不低于人民幣3億元;謀劃外匯營業的信托投資公司,其注冊資金中應包羅不少于等值1500萬美元的外匯。
期貨經紀公司
《期貨生意治理暫行條例》劃定設立期貨經紀公司,應當相符公司法的劃定,并應當具備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但未對期貨生意所作出劃定。
銀行企業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三條劃定設立商業銀行的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都會互助商業銀行的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農村互助商業銀行的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為五萬萬元人民幣,注冊資金應當是實繳資金;
(二)國務院令第340號《中華人民共和外洋資金融機構治理條例》劃定: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錢幣。獨資財政公司、合資財政公司的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錢幣,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總行無償提供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錢幣的營運資金;
(三)《中華人民共和外洋資金融機構治理條例實行細則》(2002年2月)第三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謀劃《條例》第十七條或者第十八條劃定營業局限內的,對境外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香港、澳門、臺灣在內地代表機構、外國人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外匯營業和非外商投資企業的部格外匯營業,應劃分相符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于一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錢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金應不少于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錢幣;
(3)獨資財政公司、合資財政公司注冊資金應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錢幣。
詳細法條
第三十二條外資金融機構謀劃《條例》第十七條或者第十八條劃定營業局限內的對各種客戶的周全外匯營業,應劃分相符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錢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金應不少于四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錢幣;
(3)獨資財政公司、合資財政公司注冊資金應不少于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錢幣。
第三十三條相符《條例》第二十條劃定獲準謀劃《條例》第十七條或者第十八條劃定營業局限內的, 對境外機構的外匯營業,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香港、澳門、臺灣在內地代表機構、外國人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外匯營業和人民幣營業,對非外商投資企業的部格外匯營業和部門人民幣營業的外資金融機構,應劃分相符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運資金應不少于一億元人民幣,外匯營運資金應不少于一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錢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金應不少于四億元人民幣,
(3)獨資財政公司、合資財政公司注冊資金應不少于三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金應不少于一億元人民幣,外匯資金應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錢幣。
第三十四條相符《條例》第二十條劃定獲準謀劃《條例》第十七條或者第十八條劃定營業局限內的對各種客戶的周全外匯營業,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香港、澳門、臺灣在內地代表機構、外國人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人民幣營業和非外商投資企業部門人民幣營業的外資金融機構,應劃分相符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于三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運資金應不少于一億元人民幣,外匯營運資金應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錢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金應不少于五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金應不少于一億元人民幣,外匯資金應不少于四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錢幣;
(3)獨資財政公司、合資財政公司注冊資金應不少于四億元人民幣,
第三十五條相符《條例》第二十條劃定,獲準謀劃《條例》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劃定營業局限內的,對各種客戶的周全外匯營業,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香港、澳門、臺灣在內地代表機構、外國人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非外商投資企業所有人民幣營業的外資金融機構,應劃分相符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于四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運資金應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外匯營運資金應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錢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金應不少于六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金應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外匯資金應不少于四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錢幣;
(3)獨資財政公司、合資財政公司注冊資金應不少于五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金應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外匯資金應不少于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錢幣。
第三十六條相符《條例》第二十條劃定,獲準謀劃《條例》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劃定營業局限內的,對各種客戶周全外匯營業和周全人民幣營業的外資金融機構,應劃分相符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于六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運資金不少于四億元人民幣,外匯營運資金應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錢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金應不少于十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金應不少于六億元人民幣,外匯資金應不少于四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錢幣;
(3)獨資財政公司、合資財政公司注冊資金應不少于七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資金應不少于四億元人民幣,外匯資金應不少于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錢幣。
(四)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團體財政公司治理設施》劃定,財政公司的最低注冊資金金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錢幣;
(五)《金融租賃公司治理設施》劃定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金金為人民幣5億元,謀劃外匯營業的金融租賃公司應尚有不低于5萬萬美元(或等值可兌換錢幣)的外匯資金金;外經貿《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治理暫行設施》2001號第3呼吁劃定申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低于2000萬美元;申請設立其他租賃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六)《金融資產治理公司條例》(2000年11月1日經國務院第32次常務集會通過2000年1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7號宣布) 金融資產治理公司的注冊資金為人民幣100億元,由財政部核撥。
保險企業
(一)《保險法》第七十三條劃定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保險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錢幣資金,
(二)《保險公司治理劃定》 (保監發20002號)進一步劃定為在天下局限內謀劃保險營業的保險公司,實收錢幣資金金不低于人民幣五億元,在特定區域內謀劃營業的保險公司,實收資金金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
(三)《中華人民共和外洋資保險公司治理條例》第7條劃定,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錢幣;其注冊資金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錢幣資金。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錢幣的營運資金;
(四)《保險公估機構治理劃定》 (中國保險監視治理委員會令第3號) 劃定設立合資企業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出資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錢幣,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注冊資金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錢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注冊資金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錢幣;
(五)《保險經紀公司治理劃定 》(中國保險監視治理委員會令第5號)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公司(不管組織形式注冊資金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錢幣;
(六)《保險代理機構治理劃定》(中國保險監視治理委員會令第4號)劃定設立合資企業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出資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錢幣,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金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錢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金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錢幣;
(七)《再保險公司設立劃定》(中國保險監視治理委員會令2002年第4號) 劃定人壽再保險公司和非人壽再保險公司的實收錢幣資金金應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錢幣;綜合再保險公司的實收錢幣資金金應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錢幣。外國保險公司的出資應當為可自由兌換錢幣。
外商投資創業公司
(一)《關于外商投資舉行投資性公司的暫行劃定》(1995年4月4日)第二條劃定外商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金最低不少于三萬萬美元;
(二) 外經貿《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劃定》【2001】第4呼吁第5、6條可以判斷出,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最低資金不低于2500萬美元
文化事業企業
(一)國家廣播影戲電視總局、對外商業經濟互助部、文化部《外商投資影戲院暫行劃定》(第3呼吁) 劃定外商投資影戲院應當相符注冊資金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
(二)《出書治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3號)第11條劃定設立出書單元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和牢靠的事情場所;《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劃定》第六條劃定從事出書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謀劃流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注冊資金不得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謀劃流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注冊資金不得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建設事業企業
(一)建設部《工程造價咨詢單元治理設施》(第74呼吁) 工程造價咨詢單元資質品級分為甲級、乙級。甲級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乙級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二)《都會房地產開發謀劃治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8號第5條劃定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建設部頒布77 呼吁劃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為四級:一級資質注冊資金不低于5000萬元,二級資質注冊資金不低于2000萬元;三級資質注冊資金不低于800萬元,四級資質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
(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治理劃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02號)劃定工程監理企業甲級資質的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乙級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丙級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
(四)《都會籌劃體例單元資質治理劃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4號)劃定工程監理企業甲級資質的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80萬元;乙級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丙級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79號)第八、九條劃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甲級資質的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乙級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典當行
(一)國家經濟商業委員會《典當行治理設施》第8條劃定典當行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但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營業的,其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典當行的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為股東實繳的錢幣資金;
(二)第12條劃定設立分支機構的典當行注冊資金不少于1000萬元,第16條劃定對每個分支機構需撥付不少于300萬元的營運資金,典當行各分支機構運營資金總額不得跨越典當行注冊資金的50%。
旅游企業
《旅行社治理條例》(1996年10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5號宣布 憑證2001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旅行社治理條例〉的決議》修訂)第7條劃定旅行社的注冊資金,應當相符下列要求:
(1)國際旅行社,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2)海內旅行社,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3)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添注冊資金7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海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添注冊資金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八條劃定中外合資謀劃旅行社的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為人民幣400萬元。
運輸企業
(一)謀劃一類空運銷售代理營業的,注冊資金不少于150萬元人民幣,謀劃二類空運銷售代理營業的,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銷售代理人每增添一個分支機構或一個營業點,應當增添注冊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商業經濟互助部令 2002年第36號《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治理設施》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必須相符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為100萬美元。
海關企業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代理報關企業的治理劃定》(海關總代令第52)號第5條劃定企業申請代理報關注冊登記注冊資金人民幣150萬元以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專業報關企業的治理劃定》(海關總代令第50號)第五條開辦專業報關企業和辦理報關注冊登記應具備注冊資金人民幣150萬元以上。
資產評估企業
(一)《公司法》: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服務機構的最低資金為10萬元;
(二)取得金融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沒有注冊資金的限制;
(三)取得證券期貨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如為有限責任的,實收資金不低于200萬元,合資制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不低于100萬元。
信息產業企業
(一)《電信營業謀劃允許證治理設施》第五條申請謀劃基礎電信營業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局限內謀劃的,其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在天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局限內謀劃的,其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為20億元人民幣第六條申請謀劃增值電信營業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局限內謀劃的,其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天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局限內謀劃的,其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治理劃定》國務院令第333號劃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注冊資金應相符以下劃定:謀劃天下的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基礎電信營業的,其最低注冊資金限額為20億元人民幣;謀劃增值營業的,其最低注冊資金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謀劃省、自治區、直轄市局限內的基礎電信營業的,其最低注冊資金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謀劃增值營業的,其最低注冊資金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社會整體
《社會整體登記治理條例》( 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集會通過)第十條 確立社會整體,有正當的資產和經費泉源,天下性的社會整體有10萬元以上流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整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整體有3萬元以上流動資金。
《公司法》劃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謀劃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低于人民幣五十萬元。
2.以商品批發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低于人民幣五十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低于人民幣三十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不得低于人民幣十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限額需高于以上限額的,由執法、行政律例另行劃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金指實收的股本總額。實收股本總額是指公司股票面值與股份總數的乘積,切勿明白為股票的刊行價錢總額。由于股票可以按面值刊行,也可以跨越面值溢價刊行,但跨越面值刊行所得的溢價款不作為資金登記,即注冊資金里不包羅溢價部門,而是列入公司的資金公積金,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金與實在有資產數額可能是紛歧致的。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上市公司不少于5000萬元。其最氏限額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額的,由執法、行政律例另行劃定。
而實收資金是會計賬戶上的一個科目,是企業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金。會計上一般是非股份有限公司才用到“實收資金”這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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