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品牌”,誤導消費者,破壞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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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媒體和企業在廣告中聲稱所謂“國家品牌”,既誤導主顧,又損壞公正競賽阛阓順序。對此,群眾反映猛烈。品牌的著名度和影響力,源于主顧信托和阛阓挑選。運用“國家”名義為企業品牌背書,涉嫌違反《廣告法》《反不正當競賽法》《主顧權益珍愛法》等法律。《廣告法》清晰阻止在廣告中運用國家機關名義和“國家級”用語,規則不得詐騙、誤導主顧,不得在廣告流動中舉行任何方式的不正當競賽。廣告用語運用“國家品牌”,本質就是在運用國家機關名義以及“國家級”禁用語,易使主顧以為“國家”為企業背書,對其產物質量、功用、功用發生誤導性知道,形成不公正競賽。
媒體運用“國家品牌”售賣廣告資金,睜開商業營銷,人為地將企業分為三六九等,打亂阛阓競賽順序。主顧出于對新聞媒體的信托,對當選“國家品牌”的企業會愈加信托,往往將所謂的“國家品牌”作為挑選企業產物的主要依據,給消費帶來極大誤導,嚴重損害了主顧正當權益。稀奇是單個問題產物繳費當選所謂“國家品牌”,更是引發社會普遍質疑。媒體用國家名義為企業擔保背書,公布違法廣告,終究也會危害自己公信力。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廣告宣傳也要講導向”。越是影響力大的媒體越要施展帶頭作用,依法依規運營,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完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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