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明確11種情形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明確11種情形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失信主體的確定
本辦法所稱“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6、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額400萬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8、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在稽查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9、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10、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的。
11、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稅收違法行為。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依法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后,有本辦法上述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確定其為失信主體。
信息公布
稅務機關應當在失信主體確定文書送達后的次月15日內,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1、失信主體基本情況
2、失信主體的主要稅收違法事實
3、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及法律依據
4、確定失信主體的稅務機關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布的其他信息
對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稅務機關不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