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納的計算方式(社保基數和工資的關系)
如北京市社保最低社保基數就分為2檔,第1檔是以本市上一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4713元。
第2檔是以本市上一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3613元。
顯然,單位這種以最低基數為員工
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仍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0年出臺《關于合并申報2020年度“五險一金”繳費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文號:京人社保字202068號)。
該68號文第三條規定,“三、用人單位以職工2019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申報2020年度“五險一金”繳費工資的依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申報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不得瞞報、漏報。”
分析該條款規定可知,其中要點有三:
1、單位,應當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作為今年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
2、社保繳費執行申報制,即靠用人單位自主統計、自主申報,客觀講,這種自主申報制給了單位虛報、瞞報、低報、漏報的可乘之機。這也是為什么生活中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社保的單位如此之多的原因之一。
3、人社局明令禁止任何一切單位虛報、瞞報、低報、漏報行為。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應當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作為標準。
那么問題又來了,大家可能想問,單位低報社保基數,我該怎么辦呢?
筆者在此為大家支個招,遇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可以采取下列步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首先,最好要做的第一件事,是通過勞動仲裁方式先將您和單位間的勞動關系爭議解決,拿到仲裁委裁決書、調解書,或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作為依據,當然在仲裁、訴訟過程中,最好能夠引導仲裁委或法院就您的工資標準作出明確認定。
2、在拿到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后,請提前打印好下列材料:
(一)裁決書、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復印件;
(二)自入職至今,全部個人所得稅扣繳明細;
(三)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身份證需同時攜帶原件);
(四)工資銀行流水單;
(五)其他必要材料。
3、然后您只需找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管轄的社會保險稽核部門,到現場填寫社保稽核登記表,即可辦理社保稽核手續。
需要指出的是,稽核并非開工沒有回頭箭,稽核過程中,您和單位也可以達成和解,讓單位一次性向您兌現部分現金即可。
寫在最后,筆者最后總結下本文要點,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裨益:
1、社會保險基數執行單位自主申報制度,單位應將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如實上報,并作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否則違法。
2、單位違法社保的,員工可以采用社保稽核方式維權,最好提前處理完畢和單位的勞動關系爭議,拿到裁決、判決、裁定或調解等生效法律文書后再去稽核,否則可能會被稽核處不予立案登記(具體以稽核處最終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