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股權投資管理辦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釋義)
信托業務規模在我國發展迅速,在去年年末總資產規模達到了21.6萬億元,占比最大的資金信托資產達到了17.94萬億元。什么是資金信托?就是我們常說的投身實體經濟的錢。近些年由于信托發展過快,出現了一系列的監管套利、盡職不當、多層嵌套、監管不一等情況,銀保監會為統一標準,制定了《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以求公平有序發展。
《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基本原則,一是定位于私募資管,風險自擔,打破剛性兌付;二是向資管新規看齊,內控和監管到位;三是風險底線,加強風控,限制杠桿比例和嵌套層級;四是公平競爭,統一監管后,宏觀調撥與制度匹配,還市場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
1、募集
辦法第八條明確了發行方式只能是私募,并和私募基金一樣募集人數不得超過200人。但可以繞道銀行理財子公司實現公募發行,主要由于不向上穿透獲取投資者數量。這個和資管新規對券商資管和基金專戶的監管一致。銀行理財子公司的公募產品其所投資的標的集中度不可大于10%,且應履行主動管理和資產配置的義務,不能僅僅是通道作用。《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否定了公募信托;否定了突破200人。
2、非標
信托非標單一標的占比不大于信托公司凈資產30%;集合資金信托非標總額不大于集合信托計劃規模的一半,雖然比銀行理財、券商資管的35%寬松多了,但傳統信托過度依賴于非標,對于信托公司壓力依然很大。單一資金信托本來募資就比較困難,再加上嵌套受限和銀行理財10%集中度的限制,幾乎掐斷了該通道業務。《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非標的概念和范圍,不僅指向貸款。
3、代銷
代銷仍需要持牌金融機構才能操作,和以往規則一致。多了一個,銀行業監管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也可以代銷,但沒有給出具體要求和門檻,猜測會在將來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代銷管理辦法》中一并規定,以確保統一監管制度的目的。《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否定了過往打擦邊球的互聯網金融三方引流的渠道代銷。
4、投資者
《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對于合格投資者的認證要求提高了,這一點向私募看齊,需完整履行合格投資者驗證流程,充分告知投資風險,并留下影像資料和文件。
5、關聯交易
之前是嚴禁關聯交易,此次《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向銀行理財、券商資管看齊,在符合公允、信披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開展管理交易,但設置凈資產占比,以防股東掏空資產。
6、回購
《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回購放開了部分。由于資管新規實行后,風險可控且能完全隔離,固向理財等資管計劃看齊,開放標準化債券可回購,即銀行間和交易所的股票和債券,但結構化的杠桿是40%,非結構化是100%。非標、股權等仍禁止回購,也不能融入和對外擔保。
7、結構化
規定結構化信托嚴格按照資管新規要求執行,固收3:1,權益1:1,商品和混合類2:1。《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夾層是優先級,并否定超比例夾層形式。
8、產品間交易
《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同一信托機構的不同產品間不得交易。這在銀行理財和資管產品中并無規定,只有公允的要求。監管可能考慮到公允很難鑒定,而且信托的資金池功能很顯著,索性堵死。
9、期限匹配
《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向資管新規看齊,嚴格實施期限匹配。之前信托產品的封閉期都大于1年,且產品間可以交易轉倉,所以內部期限錯配可以實現,但現在禁止了產品間交易,大大提升了信托的運營難度。
10、托管
《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 和原先的規則變化不大,僅僅把資金保管變為托管,單一資金的信托產品能不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