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準備的規定(事業單位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的賬務處理)
企業提取壞賬準備時,借記“管理費用——計提的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本期應提取的壞賬準備大于其賬面余額的,應按其差額提取;應提數小于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管理費用——計提的壞賬準備”科目。
2、企業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經批準作為壞賬損失,沖銷提取的壞賬準備,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3、已確認并轉銷的壞賬損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壞賬損失會計核算處理實例
應用年末余額百分比法時,壞賬準備的計提(即壞賬損失的估計)分首次計提和以后年度計提兩種情況.首次計提時,壞賬準備提取數=應收賬款年末余額*計提比例.
例:(1)2008年末提取壞賬準備200000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200000
貸:壞賬準備200000
(2)2009年六月發生壞賬22000元
借:壞賬準備22000
貸:應收賬款22000
壞賬準備的相關稅法規定
財會人員進行實操的時候都是要根據相關的法律制度來進行的,對賬務的處理也是需要合法合規。壞賬的處理屬于賬務內容,因而稅法對壞賬的處理有相關的規定,那么在處理壞賬的時候我們要依據哪些稅法規定呢?
相關法規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
第四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準,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
第四十六條 經批準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
對壞賬準備的處理,會計上采用的是謹慎原則,稅法上采用的是根據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由于財稅處理的差異,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就存在“可抵減暫時性差異”,應采用債務法計提或沖回計提的壞賬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