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營業執照注冊(泰安公司注冊代辦公司)
其中,《泰安市重點項目全程代辦實施意見》對代辦原則是這樣要求的:
(一)自愿委托、無償服務。凡符合條件的投資建設項目均可提出委托申請,并簽訂委托代辦協議,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代辦中心安排專人在委托的范圍內提供全程服務。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由項目單位繳納的費用外,代辦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一次告知、限時辦結。對代辦過程中涉及的申報材料及需要補齊補的相關要件,實行“一次性告知”。對于辦理程序簡單的事項,當場或當日辦結;聯審聯辦、相對復雜的事項,按照全省最快的時限標準辦結。
(三)依法合規、便捷高效。在依法合規、不損害公共利益和項目單位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采取容缺預審、模擬審批、承諾告知等創新舉措,原則上不再設置前置審批事項,可以合并、優化的環節、材料一律合并、精簡。
(四)多方聯動、齊促并進。對權限內的事項,代辦中心全程代辦;對權限外的事項,主管部門負責對上協調。審批部門要優化流程,加快辦理速度;項目單位要積極提供材料,按期繳納費用。一般問題,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牽頭,通過召開部門聯席會方式解決;重大問題,由市級領導或重點工作、重點工程指揮部指揮調度解決。
泰安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設立代辦中心綜合受理窗口,按照“一套指南、一表申請、一套材料、一鏈審批”的工作模式,負責代辦服務的業務咨詢、收件、轉辦和證件送達等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一)接受申請。項目單位向代辦中心提出申請,明確需要代辦的事項范圍,提交投資項目基本信息、資質及授權委托書等相關材料。代辦中心安排專人溝通接洽,核實相關情況,對符合代辦條件的,當場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委托代辦協議》,確定代辦員,并予以登記備案。對不符合代辦條件的,明確告知不予受理并說明原因。
(二)聯合會商。申請接受后,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由代辦中心聯合發改、經信、國土、環保、住建、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及窗口負責同志,組織開展聯合會商議事,明確審批流程、辦理時限、責任單位和人員,并向項目單位反饋。
(三)現場踏勘。建立代辦項目“一車式”集中現場踏勘制度,組織相關部門踏勘人員集中上門服務,踏勘完畢后統一出具踏勘意見。
(四)一次性告知。根據聯合會商、現場踏勘及項目情況,代辦中心為項目方量身定做,出具個性化的一次性告知單,明確項目申報所需材料及審辦步驟。
(五)協助準備材料。代辦中心根據一次性告知單上的內容,協助項目方迅速、有序開展材料準備工作。對項目方材料準備中的難點及時解答,給予協助。
(六)跑辦審批手續。項目單位準備齊全材料后,由代辦中心積極對接有關單位、部門,辦理各項報建手續。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有關窗口馬上就辦;材料不齊全、難以容缺受理的,出具補材料通知書,督促項目方盡快補齊材料。在審批手續跑辦中,需項目方到達現場的,項目方應積極配合。
(七)送達證書。審批手續辦理完成后,項目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窗口領取、ems寄遞或代辦人員上門送達三種方式獲取各類證照、批文。
(八)評價歸檔。項目代辦結束后,由項目單位對代辦服務質量、部門服務效率進行評價,代辦人員將代辦日志以及代辦報告整理歸檔。
以上環節可單獨進行或并聯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