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怎樣合法避稅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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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個稅法中反避稅條款是怎樣規定的?
新個稅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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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反避稅條款?
(一)重新進行稅務籌劃
通過合理合法的稅務籌劃,合理安排投資架構,科學安排個人回報和投資經營回報的比例,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是徹底規避稅務風險的選擇。
(二)把“殼”變“實”
也就是把用來“避稅”的“殼公司”轉化成實際經營的公司,變不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為合理商業目的安排,不僅能繼續控制稅務成本,同時從商業目的上講,延長了產業鏈條,增強整體核心競爭力,這實際也是稅務籌劃的一部分。
(三)境外避稅轉為境內
在不具備境外實際經營能力情況下,則需將境外避稅地改在境內,畢竟國家對境內外避稅的關注力度是有區別的。當然,在避稅地開展實際經營活動是更好的。
(四)通過合法渠道爭取個人合法權益
國家在制定政策時,不可能兼顧到所有人利益,但政策又是不斷完善的,通過合法渠道影響政策不斷完善,使個人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也是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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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種避稅高風險的情形
1、“工資拆分”
這種簡單粗暴的工資拆分方式是實務中特別多企業在采用的。
以下這兩種方式是比較常見的:
一、一個企業里所有員工工資都一樣,這是一個明顯不合常理的現象。
二、關于員工提供的發票種類及金額,基本上都是交通、餐飲這類票據,會導致這部分費用畸形大,遠遠超過企業常經營中對相關類型費用需求的比例。
雖然拆分工資屬于偷逃個稅的操作,納稅人應為員工個人,但《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可以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以并不會因為少交的是個稅,企業就不需要承擔相關責任。
政策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故意不用銀行發工資,仍用現金發放
現在國家大力推行非現金結算,全面推行銀行代發工資模式。
公司基本戶都有,員工也不少,公司也不在偏遠山區。你們還在苦苦地用現金發工資,常嗎?
據不完全統計,不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企業,不申報個稅、少申報的情況基本都存在。
3、補貼不申報個稅
總有部分企業沒有把員工的飯補、話費補貼、房補、交通補貼、生日禮金合并工資進行納稅申報。
4、大量員工零申報
如果你們公司和同地區同行業相比,工資在3500以下,明顯偏低的話,大量員工零申報,那你們已經是高風險企業了。等待公司的就是稅務稽查!
5、虛設員工,代發工資
很多企業還會虛設員工,找“李某”代發工資,來拆分高收入員工的工資,但是這種沒有考勤記錄,沒有簡歷的李某怎么能逃過稅務人員的法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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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稅的12種方法
1、合理利用交通費、差旅費、誤餐補助、通信費的發放
稅法規定:以現金形式或隨工資一起發放的通訊補貼、交通補貼、誤餐費補助,視同工資薪金所得,計入工資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凡是實際發生并取得合法發票的,屬于企業的常經營費,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抵減。
2、職工離職稅法優惠
員工領取的離職補償金在當地員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內的免個稅;
3、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報銷
報銷形式可以不計稅,隨工資發要交稅
4、發票沖抵
若為不實開支則不建議使用
5、大筆收入分次拿
某高校教師業余在一家企業兼職做項目,項目完成后一次取得勞務報酬30000元整。假設他不填專項扣除的話,如果一次性申報納稅,則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30000-30000×20%=24000元
應預扣預繳稅額=24000×30%-2000=5200元
而如果與企業協商,分兩個月支付兩次,則每次預扣預繳額=(15000-15000×20%)=12000元,應預扣預繳稅額=12000×20%-0=2400元,總計納稅額為4800元。兩者相比,節約400元。
可見,納稅人如能把一次收入多次取得,將所得分攤,增加扣除次數,就能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從而節省稅收支出。
6、提高福利降工資
例:深圳某高新區一公司聘用高管,計劃支付年薪是120萬,但經過咨詢稅務師事務所,與高管達成協議,將年薪降低為80萬,同時給高管提供一套現房和一輛車供使用。此外,鑒于該公司員工以技術性員工居多、聘用合同期相對較長等特點,又適當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同時為員工提供宿舍以及將繳納的公積金、養老保險等金額適當提高,從而提高員工福利。粗略計算,該公司高管因此起碼少繳40%的個稅。
增加薪金收入能滿足消費需求,但由于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是超額累進稅率,當累進到一定程度,新增工資薪金帶給個人的可支配收入就逐步減少。因此想辦法降低名義收入,把個人現金性工資轉為提供必需的福利待遇,這樣既滿足了消費需求,又可少繳個人所得稅。
7、勞務報酬工資化
現行稅法規定:對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比例稅率;對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由于相同數額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所適用的稅率不同,因此利用稅率的差異,是進行納稅籌劃的又一有效途徑。一般情況是,收入較少的情況下,工資所得稅負比勞務報酬的稅負低。這時,盡可能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以降低稅負。
8、高工資月分部分到后面的低收入月份
某公司業務員,平常工資一般5000——8000左右,6月份是業務旺季提成收入高,合計工資收入30000元,如果將部分工資分攤到6個月,每月拿12000元,最后一個月10000元,
收入很不穩定的人尤其適用這種辦法,叫削峰平谷。
9、提高三險一金的額度
如果你的收入高不等錢用,完全可以將社保、公積金等標準提高到最高限度,當然公司所繳額度也相應提高了,這個可以和公司協商。社保交多了以后退休工資自然會高,住房公積金個人和公司都計到個人賬戶,各地還有取現機制,所以提高住房公積金是較好的避稅辦法。
10.利用好專項附加扣除
6項附加扣除,就是3家1老1小1己。3項與家庭相關:住房租金、住房貸款利息、大病醫療。1項與老人相關:贍養老人。1項與小孩相關:子女教育。1項與自己相關:繼續教育。
具體的免稅額度及適用條件,大家已了如指掌,重點說一下可分攤額度的項目如何合理分攤。
1.贍養老人,2000元/月免稅額度。如共同贍養人有2名,按照規定,必須選擇每人每月1000元免稅額度平均分攤。如共同贍養人大于2名,按照規定,可均攤、約定分攤或老人指定分攤。
2.子女教育(含子女本科以下學歷的繼續教育),每個子女1000元/月免稅額度。選擇由夫妻一方全額享受或雙方各自每月500元免稅額度。
3.大病醫療,當年累計自付部分超過1.5w后,在8w內的據實金額。選擇由夫妻一方全額享受免稅額度。
4.住房貸款利息,1000元/月免稅額度。選擇由夫妻一方全額享受免稅額度。
5.住房租金,800-1500元/月免稅額度。選擇由夫妻一方全額享受免稅額度。
以上可以分攤額度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夫妻、或大于2個共同贍養人之間分攤時,遵循同樣的最優化分攤原則。即:通過判斷分攤人全年總收入所在稅率檔的高低,來決定分攤方式。
例:小王和小紅是夫妻,小王扣除社保繳費后,年度收入合計為15萬元,小紅扣除社保繳費后,年度收入合計為9萬元。雙方父母未滿60周歲,有一子女在讀幼兒園,一套房在還貸款利息。合計免稅額度為2000元/月。減去6萬/年免征額后,小王個稅稅率在3%-10%之間,小紅個稅稅率為3%。很明顯,子女教育和住房貸款利息的額度都應全額分配給小王,可節稅2.4w×0.1=2400元。如分配給小紅,只能節稅2.4w×0.03=720元。
專項附加扣除項目涉及分攤時,一定要對照稅率表,分析分攤人稅率區間的差異,把盡可能多的額度讓給稅率檔次高者。
11.避開“年終獎雷區”
每名納稅人,每年享有一次年終獎計稅機會,即用年終獎總額除以12個月的商數去匹配稅率區間,再用速算法得出年終獎應繳納的個稅。在每個稅檔的臨界值處,會存在“年終獎雷區”,簡單來說就是多發1元錢,卻要多繳納幾千元甚至幾萬元個稅。
例:小陳發放年終獎36000元,小賀發放年終獎36001元。小陳繳納個稅36000×0.03=1080元,小賀繳納個稅=36001×0.1-210=3390.1,小賀看似多發1元錢,實際卻多繳稅2310.1元。這就是“年終獎雷區”。
12、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征收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享受地方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而這種政策往往力度很大。如下步驟:
一、高薪人士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與原公司簽訂服務合同,將原本的勞動關系轉化為合作服務關系。
二、原公司通過服務費的名義將原本的薪資支付給個人獨資企業。
三、個人獨資企業收到費用后,為原公司開具服務費發票,讓原工資作為進項發票抵沖成本。
四、個人獨資企業收入通過享受地方稅收優惠政策,將5%-35%超額累進稅率進行核定征收,最高個稅稅率為3.5%。
經過這種方式,就可以將45%個人所得稅,避稅為3.5%個人所得稅與3%增值稅,如果年薪為100萬,只需繳納6.8萬的綜合稅即可。
合理避稅是合法的,通過合理避稅可以提高個人可支配收入,減輕個人或家庭財政負擔。所以企業和個人可以通過得當的“操作”,合理合規的避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