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和有限公司的區別(個人有限公司納稅標準)
一、作為投資人,為了便利,可以直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優勢如下:
1、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直接由股東一人作出,股東決定打印簽名留存公司即可,無需與他人商量,這從某種意義上講,能夠實現股東個人的經營決策思路,有利于提高效率;
2、一人有限公司在經營需要的時候,可以對外設立分公司,有利于擴大公司經營規模,優于個體工商戶;
3、在發展到一定程度或經營過程中碰到志同道合的人,還可以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將一人有限公司轉變為普通的有限公司,再發展壯大還可以申請轉為股份有限公司,申請ipo上市等。
二、在享受一人有限公司帶來的便利的同時,在經營過程中應注意以下重點事項:
1、設立后的經營應注意規范運作,公司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不得混同,不得以股東個人賬戶收取公司貨款,股東個人的生活開支不得在公司賬務中報銷等。
在日常經營中應注意保留能證明一人有限公司的法人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不存在混同的證據。
在訴訟過程中,如相對方主張根據《公司法》第63條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則舉證責任在股東,而非相對方。
2、在經營過程中,如在交易過程中交易相對方為一人有限公司,需特別注意一人公司的法人財產情況,同時在設置相關合同條款時,應特別注意是否將股東的責任一并約定。
對于爭議解決條款,如果約定訴訟,則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可以直接根據《公司法》第63條在訴訟過程中直接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此時股東負有舉證責任,自證法人資產獨立于個人資產。
如約定仲裁,則建議將股東作為一方當事人直接在合同中體現,一并約定仲裁條款。這樣才能在仲裁時,才能直接將股東一并作為當事人,一攬子解決。這一點在實踐中,經常有被忽略此要求,導致仲裁無法實現,僅能在執行階段繼續申請追加。
因此,在進行投資時,對于設立的法律主體的選擇,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來確定,選擇適合自身的法律主體形式,有利于后續經營的開展。如有其他問題,可以進一步與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