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審計范圍(企業清算審計報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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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類
(一) 貨幣資金
破產企業的現金應移交給管理人,銀行存款也應全部轉入管理人新開設的賬戶。貨幣資金的交接應由審計部門進一步查證賬面現金余額與管理人接收的現金金額是否相符,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轉至管理人賬戶的銀行存款金額是否相符。對于不相符的情況應查明原因,如屬于單據未及時入賬,應搜集未入賬的單據并予以補入賬;如屬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賬款不符,應按相應規定進行處理。在對貨幣資金項目進行審計時,還應特別注意是否存在賬外小金庫,如以法定代表人、會計或是經辦人的名義開立的存單、存折、銀行卡等。如存在,應通過詢問、調查、核對等方法,對上述記錄的每一筆存取金額進行辨認,將其中屬于破產企業的收支款項補記入賬。
(二) 預付、應收款項
審計部門應對每一筆預付、應收款項發生的內容、余額、賬齡等進行逐一審計確認。對于賬齡在兩年以上,并且已過訴訟時效的應收款項,應結合管理人清收貨款的情況,對其中確已無法收回的,可由清算組出具說明后予以沖銷;對于賬齡在兩年以內的應收款項,可采用檢查、函證或是替代程序,并結合管理人清收貨款的情況予以確認。在核查預付、應收款項時,應特別關注在法院受理對該企業的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是否存在放棄債權的行為,并提請審計部門注意。必要時,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披露。
(三)存貨、固定資產
由于破產企業一般都要進行審計與評估,有時還涉及到資產拍賣,為了避免相同程序的重復執行,管理人應與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拍賣師一起對存貨、固定資產執行盤點程序。
對于存貨,可先將財務的數量金額賬與倉庫的數量賬進行核對,對不相符的查明原因并進行調整后,再對存貨進行全面盤點,將盤點結果與經調整后的財務賬進行核對。由于企業已進入破產程序,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已經停止,故對于盤點結果一般不需要進行調節。對于盤點數小于賬面數的,可能存在的原因有:常損耗: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短缺、毀損、被盜等:有部分存貨寄存在外單位等。對于盤點數大于賬面數的,應注意是否有外單位寄存在破產企業的存貨以及是否有賬面已作銷售處理但客戶單位尚未提貨的情況,對盤盈盤虧情況查明原因后由審計部門進行會計處理。
對于固定資產,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賬對物或是以物對賬的方法,與審計部門、資產評估師、拍賣師共同對所有的固定資產進行逐一盤點,并對盤盈盤虧情況查明原因后調整入賬。由于破產企業的資產一般要處置變現,必須要進行評估,而對破產企業的評估一般選用清算價值類型,故固定資產賬面折舊計提額大小對其評估值基本沒有影響。因此從清算角度考慮,審計部門不必對破產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計提的準確與否予以過多的關注,但必須在審計報告中說明該事項。在分析審計報告時,應特別關注在法院受理對該企業的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是否存在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并提請審計部門注意。必要時,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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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債類
(一) 職工債權
職工債權包括: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該項債權所涉及的會計科目一般有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其他應付款等,管理人經過調查并公示無異議的職工債權金額后,由審計部門在報告中披露。其中,”應付工資”科目的余額根據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確定,”應付福利費”科目的余額根據所欠職工的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確定,破產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應應列入”其他應付款”的相關科目。需特別說明的是,上述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應劃分為兩塊:一是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二是除第一項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劃分的原因是因為這兩項費用的受償頃序不同,第一項費用為第一順序,第二項費用為第二順序。因此審計部門應將這兩項費用分別列作”其他應付款”的兩個不同子科目。
(二) 應交稅費、其他應付款
審計部門應按照常審計的程序,采用分析性復核、重新測算、檢查憑證、核對納稅申報表等程序對這兩個科目進行審計。待稅務部門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時,注冊會計師應將審計后的數據與其核對,如有差異,應查明原因,待雙方調整一致后最終確定這兩個科目的審定數。
(三) 長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
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時,管理人應及時將數據提交審計部門,將申報數與賬面余額進行核對;如有差異,應查明原因。如申報數大于賬面余額,審計應會同管理人檢查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提供的原始票據,是否有破產企業財務未入賬的情況,如果存在該情況,應向破產企業原經辦人員及相關負責人了解其真實性,并經管理人審核確認后,予以補入賬。
審計部門還應檢查債權人在申報債權時是否將財務賬面所記錄的所有已支付的款項全部扣除,在雙方調整一致后最終確定每一戶的余額;審計應注意,對于銀行借款或是其他帶息債務,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在對上述負債進行審計時,應會同管理人查明是否有財產擔保,并應獲取擔保抵押協議、抵押清單,對于需進行抵押登記的查明是否已進行了登記。應特別關注在法院受理對該企業的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是否存在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或是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在法院受理對該企業的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是否存在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行為,并將審查結果向管理人匯報。對于賬面有記載,但債權人在申報期內未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審計可視為債權人已放棄債權,將未申報部分予以沖減,調增凈資產。但新破產法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因此審計報告中應對因債權人未申報而調減的負債金額予以披露,以引起法院、管理人及其他報告使用者的充分關注。
此外,對破產企業損益類科目的審計與常審計基本相同,但應特別關注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是否存在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行為,并將已查實的上述行為以書面形式向管理人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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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稅務注銷清算過程的調研報告
企業清算是指企業因破產、解散、被撤銷或其他原因而終止常經營活動,依照法定程序,發出清算公告,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分配剩余財產,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最終結束企業所有的法律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而稅務注銷清算又是企業清算過程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根據《中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稅務注銷清算是企業法人注銷清算的必經前置程序,企業在申請注銷法人工商登記前必須提供稅務注銷清算的相關文件,包括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等。但是,在目前企業實際注銷過程中,稅務注銷清算并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往往流于形式,缺少有效的監管力度,部分企業就利用稅務注銷來規避納稅義務的履行,逃避繳納國家稅款,擾亂稅收征管秩序。筆者結合實際工作來談談當前稅務注銷清算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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